Menu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小調字第 389 號民事裁定

2025-09-10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小調字第 3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小調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政傳間給付電信費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調解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之狀況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調解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8月1日具狀到院,向本院聲請對業於112年6月26日死亡之相對人李政傳聲請調解,有蓋印本院收文戳之民事調解聲請狀及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列印各1件在卷可稽。聲請人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相對人聲請調解,揆諸前揭之規定,本件依當事人之狀況不能調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佳偉  

律師事務所平台
專業法律119團隊提供『最即時、最隱密、不限時』的解答與服務。 專辦:民事刑事訴訟辯護、離婚官司、財產糾紛、車禍賠償。 即時諮詢。勝訴率高。收費親民。法律權威。安心託付。律師推薦。服務: 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 訴願及行政訴訟, 律師諮詢。
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