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4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7號 114年度訴字第146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萬庭 選任辯護人 黃雅羚律師 許瑞榮律師 被 告 彭奕凱 選任辯護人 郭紋輝律師 被 告 方志倫 住○○市○○區○○街00號(出所後指定送達址) 選任辯護人 馬中琍律師 被 告 蔡杰諳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出所後指定送達址) 選任辯護人 洪煜盛律師 被 告 林德凱 居新北市○○區○○路000○0號0樓(出所後指定送達址) 選任辯護人 黃敬唐律師 張浩倫律師 被 告 鐘士閎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出所後指定送達址) 選任辯護人 閻道至律師 尤文粲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282號、113年度偵字第8282號、113年度報搜字第4號、113年度聲他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陳萬庭以新臺幣500,000元具保後停止羈押,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000○0號,並自114年8月22日至115年4月21日止應予限制出境、出海。 被告彭奕凱以新臺幣300,000元具保後停止羈押,限制住居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並自114年8月22日至115年4月21日止應予限制出境、出海。 被告方志倫以新臺幣300,000元具保後停止羈押,限制住居於基隆市○○區○○街00號,並自114年8月22日至115年4月21日止應予限制出境、出海。 被告蔡杰諳以新臺幣200,000元具保後停止羈押,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3,並自114年8月22日至115年4月21日止應予限制出境、出海。 被告林德凱以新臺幣200,000元具保後停止羈押,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000○0號5樓,並自114年8月22日至115年4月21日止應予限制出境、出海。 被告鐘士閎以新臺幣400,000元具保後停止羈押,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並自114年8月22日至115年4月21日止應予限制出境、出海。 理 由 一、本院受理114年度訴字第37、114年度訴字第146號案件,上開被告等人於民國114年8月22日經本院訊問後,認命被告為如主文所示之事項,應足以替代羈押,尚無羈押之必要。 二、經本院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則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