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38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80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孫紹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零柒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孫紹鈞於民國112年05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31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10日起至民國119年05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月02日止累計250,723元正未給付,其中247,820元為本金;2,90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3806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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