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31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15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莫逸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住所設於臺北市萬華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