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03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350號 債 權 人 新富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鍾斌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勁傑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勁傑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4年5月6日、114年7月11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以債務人為區分所有權人之建物第一類謄本、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及最近一次主委當選證明,並釋明請求利率之依據,債權人已分別於民國114年5月8日、114年7月15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