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0350 號民事裁定

2025-09-10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03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350號
債  權  人  新富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鍾斌   

以上債權聲請債務人徐勁傑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勁傑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4年5月6日、114年7月11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以債務人為區分所有權人之建物第一類謄本、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及最近一次主委當選證明,並釋明請求利率之依據,債權人已分別於民國114年5月8日、114年7月15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律師事務所平台
專業法律119團隊提供『最即時、最隱密、不限時』的解答與服務。 專辦:民事刑事訴訟辯護、離婚官司、財產糾紛、車禍賠償。 即時諮詢。勝訴率高。收費親民。法律權威。安心託付。律師推薦。服務: 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 訴願及行政訴訟, 律師諮詢。
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