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2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46號 上 訴 人 宏龍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人 被 上訴人 詹心慧 張陳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一審及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該項裁定及繳費單已於114年6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温凱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