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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更字第 652 號民事判決

2025-09-10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更字第 65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5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高榮鴻(原名高志強)

代  理  人  鄧又輔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品秀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120元(聲請人之債權人為11人,連同聲請人,合計12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合計6,120元)。
二、財產目錄狀況:
 ㈠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起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
 ㈡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一併陳報本院。
三、請聲請人陳報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相關文件釋明之:
 ㈠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㈡陳報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說明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內頁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㈢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疫情紓困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四、請補正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即雙親)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2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其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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