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3311 號刑事裁定

2025-09-10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331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3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家榮



上列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家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家榮(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於民國112年9月5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14年9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953號),及法務部矯正署114年9月1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515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潘 長 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 郁 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律師事務所平台
專業法律119團隊提供『最即時、最隱密、不限時』的解答與服務。 專辦:民事刑事訴訟辯護、離婚官司、財產糾紛、車禍賠償。 即時諮詢。勝訴率高。收費親民。法律權威。安心託付。律師推薦。服務: 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 訴願及行政訴訟, 律師諮詢。
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