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331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3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家榮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家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家榮(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於民國112年9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9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953號),及法務部矯正署114年9月1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515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潘 長 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 郁 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