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42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285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礁溪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淑芬 非訟代理人 劉繼光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琇儷、呂深炳、陳金龍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原告之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 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 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 3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琇儷、呂深炳、陳金龍發給支付命令,惟查,依債權人本件所請求之債權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年度司促字第7881號核准支付命令,並經債務人異議後移由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以114年度重訴字546號審理中,而本件就同一債權再聲請支付命令即屬就同一事件重複聲請,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