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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4285 號民事裁定

2025-09-10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42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285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礁溪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淑芬  

訟代理人  劉繼光  

以上債權聲請債務人鄭琇儷、呂深炳、陳金龍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原告之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 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
  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 3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琇儷、呂深炳、陳金龍發給支付命令查,依債權人本件所請求之債權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年度司促字第7881號核准支付命令,並經債務人異議後移由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以114年度重訴字546號審理中,而本件就同一債權再聲請支付命令即屬就同一事件重複聲請,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應駁回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
  出異議。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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