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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515 號民事裁定

2025-09-10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5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15號
聲  請  人  郭大鈞  
相  對  人  劉金鄉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此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聲請拍賣,查相對人之不動產所在地係在新北市汐止區,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件之影本為證,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勝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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