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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撤告 被告可請原告負擔先前支付費用-聲請負擔訴訟費用狀(撤回訴訟之對造)

2020-01-21

引用來源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371-1-3-20.html

被告別忘記自身權益

 
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第90條第1項
原告撤回訴訟後,被告向法院聲請他先前支付的費用(例如調查證據的費用)由原告負擔。

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又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為訴訟費用之裁判,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及第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聲請狀也可用在相對人撤回上訴或抗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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