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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可自行選擇律師並像法院提出-選任辯護人狀

2019-11-07

引用來源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07.asp

選擇自己信任的律師

 
選任辨護人簡單解釋,即是選任權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配偶、法定代理人、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選任律師或經過審判長的同意得選任無律師為辯護人,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行使訴訟上的權利,及觀查刑事訴訟程序是否有合法進行。

被告無論在刑事訴訟程序任何階段,皆可選任辯護人即是委任律師,來協助處理有關的訴訟程序,就算是警方在進行偵查時,所製作的筆錄亦可委任律師,實務稱之為陪訊(陪同當事人被警方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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