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單下載-家事聲請狀-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
引用來源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369-1-4-20.html
受監護人不動產處置需經法院同意!
受監護人的財產由監護人管理,但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民法第1102條規定)。此外,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時,另外須要經過法院的許可(民法第1101條);而且,如果監護人的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時,也就是有利益衝突時,此時應依民法第1098條第2項規定由法院選定特別代理人,例如,監護人與受監護人為共同繼承人要辦理遺產分割時,兩人間存在利益衝突,此時監護人不能當受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須要另外選定特別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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