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及當事人都可提案! 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4規定,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的法律見解,終審法院先前裁判已產生歧異,或具有原則重要性者,當事人得以書狀向受理案件的審判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大法庭裁判。 若欲透過大法庭制解決案件爭議,除了真正發現歧異案件外,尚可向最高行政法院主張事實爭點有原則重要性,或先前類似判決、判例與決議明顯違法,促請法院為「潛在歧異」或原則重要性進行提案。 詳細情況歡迎洽詢 www.myline.tw 行政訴訟聲請向大法庭提案狀
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4規定,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的法律見解,終審法院先前裁判已產生歧異,或具有原則重要性者,當事人得以書狀向受理案件的審判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大法庭裁判。 若欲透過大法庭制解決案件爭議,除了真正發現歧異案件外,尚可向最高行政法院主張事實爭點有原則重要性,或先前類似判決、判例與決議明顯違法,促請法院為「潛在歧異」或原則重要性進行提案。 詳細情況歡迎洽詢 www.myline.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