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簡介
所謂『提存』,是指提存人將其給付物(清償提存)或擔保物(擔保提存)寄託於法院提存所的一種行為。
1.依民法第326條規定「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此即做為清償之用。
2.另依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供擔保應提存現金或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此即做為擔保之用。
二、提存的種類
提存之規定,主要規定於民法及民事訴訟法,民法上生清償之效力,在民事訴訟法則用以擔保之用,因此分為下列兩種提存:
1、清償提存:債務人為了消滅債務,將其給付物寄託於法院提存所的一種行為。
2、擔保提存:債務人、債權人為了提供擔保,將其擔保物寄託於法院提存所的一種行為。一般常見的擔保提存是當事人聲請而由法院裁判提供擔保者,如當事人因請求法院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或免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者,均依法院准供擔保之裁定或判決為之,將擔保物向提存所辦理提存等。依照法律的規定,擔保提存之擔保物包括:現金、有價證券,以及有資產之人出具的保證書。
三、提存之效力:
1.清償效力:依民法第328條規定「提存後,給付物毀損、滅失之危險,由債權人負擔,債務人亦無須支付利息,或賠償其孳息未收取之損害。」,因此,提存所生效果,屬於民法債之消滅原因。
2.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因此,擔保提存可生訴訟上擔保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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