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庭實驗潄口水含酒精辯無罪 高院採信判無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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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姓男子去年在拉OK飲用威士忌後7個小時開車上路,因逆向駛被警攔查酒測值超標,達0.31毫克,鄭辯稱開車前了很久,自認酒已經退才開車,行前曾使用李施德霖薄荷除菌漱口水漱口,不知內含酒精,堅稱非酒駕,高等法院依據一審當庭命鄭用同款漱口水與礦泉水先後漱口後,測得酒測值竟比他被查獲時還高,達0.44毫克,今判鄭無罪定讞。
2018年8月11日凌晨0時至1時,鄭男在北市萬華區一家卡拉OK店飲用3杯威士忌,他在車內睡到上午8時,以為酒已經退了,逆向行駛被警攔停,查出他的酒測值達0.31毫克,鄭男堅稱以為酒氣已退,還用李施德霖薄荷漱口水漱口後才上路。檢方不採信,依公共危險罪將他起訴。
庭訊時,處理本案警員證稱,案發時鄭男當時身上都是酒味,但對答正常,未聞到他身上有潄口水的味道,警方報告中記載鄭當場使用過潄口水,車上也有漱口水,酒測確認單也替勾選「服用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物(食)品(如蜂膠、感冒糖漿、漱口水等)未滿15分鐘,要求使用礦泉水漱口後立即檢測」。
合議庭函詢漱口水進口廠商得知,鄭使用的漱口水含有酒精,比例是19.5%到23.8%,鄭也宣稱用完漱口水僅約5分鐘,即做酒測。合議庭因此當庭模擬事發時情況,命令鄭以同款漱口水漱口1分鐘後,等候6分鐘,再讓鄭以礦泉水漱口,結果竟測出鄭的酒測值達0.44毫克,比被查獲時的酒測值還高,認定鄭並無不能安全駕駛情形,判他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指稱鄭有多次酒駕前科,他用的漱口水外包裝已記載含酒精成份,懷疑他用漱口水當成藉口,實則涉犯酒駕不法。但高院不採信檢方說詞,加上檢未提出新證據證明鄭酒駕犯行,判鄭男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