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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台灣法律通姦罪對於不忠行為的態度和處罰!

探究台灣法律通姦罪對於不忠行為的態度和處罰!

什麼是探究台灣法律通姦罪對於不忠行為的態度和處罰!
信任是感情的基礎也是家庭關係的磐石,而外遇行為是導致夫妻關係與家庭破裂的常見原因,法律規定對大眾處理外遇行為的態度有著巨大的影響,因此在台灣正式宣佈將「通姦罪」除罪化之後,大眾對於配偶外遇行為的處理方式也發生了轉變。本文將討論台灣現代法律對於外遇行為的態度,以及當夫妻發生外遇時的應對和處理方式。

通姦罪內容違反憲法,已正式除罪廢除
「不要臉的小三,我要告你們通姦」,這樣的台詞相信大家一定耳熟能詳,正如大眾所知,通姦罪是用來懲治外遇者和第三者的法規,也就是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然而由於該法規與法律最高原則——憲法,相互牴觸,因此台灣已在2020年的釋憲法庭上,由大法官正式宣佈將刑法第239條廢除,也就是說通姦罪已遭到除罪,正式走入歷史。

通姦罪已遭到廢除,懲治外遇需靠民法「侵害配偶權」
通姦罪雖已走入歷史,但並不代表外遇從此合法除罪,因為即使少了刑法通姦罪,我們還是能在配偶外遇罪時利用民法第195條主張「配偶權受到非法侵害」,進而懲治外遇配偶及第三者。

配偶權是指夫妻間互為配偶的基本身份權,包括夫妻姓氏權、住所決定權、社會活動自由權、日常事務代理權等權利,此外也包含同居義務、忠實義務、相互扶養等義務。民法對於配偶權的保護,一方面要求夫妻雙方履行各自的義務,另一方面,禁止其他人侵害配偶間享有的權利,侵犯者可以受到侵權法的制裁,因此當配偶外遇時,受害的配偶可以尋求相應的民事責任,除了金錢賠償之外,也能要求對方公開道歉已修復自身名譽,其罰則與過去的通姦罪相差不大。


民法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配偶外遇該怎麼辦?夫妻外遇的建議處理方式
外遇抓姦是婚姻中最沈重的背叛,對當事人來說無疑是極具艱辛的時刻,除了整理自己的情緒已恢復健康的心理狀態之外,同時也需要避免自己的權益遭到進一步的侵害,面對配偶的背叛,你可以這麼做。

蒐集證據:
面對配偶的背叛有些人會選擇原諒、有些人則會選擇提告,但無論如何選擇,當事人都必須先搜集對方外遇的相關證據,避免對方在溝通、談判甚至被起訴時否認外遇事實,特別是在外遇訴訟中證據更是尤為重要,因此切勿打草驚蛇,暗自搜集相關證據、落實對方的外遇事實。

溝通談判:
在搜集足夠的證據之外,我們需要與配偶坦誠地進行溝通,即使是選擇原諒,也必須讓對方知道自己的外遇行為已被發現,避免對方心存僥倖、繼續外遇;如若希望離婚並獲得賠償,則建議在律師的幫助下與對方進行談判,盡量避免外遇事件進入勞心費力的訴訟階段。

外遇訴訟:
當配偶對外遇事實打死不認,或者堅決不離婚或者拒絕賠償時,我們可以透過外遇訴訟捍衛自身權益,根據民法第1052條規定,當配偶與他人發生性行為識,得准予請求離婚;此外還可根據民法第195條規定,主張自身配偶權受到非法侵害,要求配偶及第三者履行金錢賠償及名譽修復義務。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最後提醒大家,即使通姦罪已遭到廢除,外遇行為仍然是違法的,因此切勿以身試法,而當遭到配偶背叛時,也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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