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基小字第 117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貸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179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謝儀馨 被 告 張均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貸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參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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