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8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0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蕭榮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邱睿晨之遺產管理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一、新臺幣(下同)2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32%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內)、20%(逾期超過6個月)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9期)。二、192,997元,及自112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9%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內)、20%(逾期超過6個月)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9期)。故加計上開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數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總計應為267,221元(計算式:本金20,000元+本金192,997元+利息及違約金54,2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2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