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家補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4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訴請裁判分割遺產,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遺產所得之利益為計算標準,而本件被繼承人丙○○之遺產據原告所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其核定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012,023元,而原告主張其應繼分為4分之1,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3,003,006元(計算式:12,012,023元×1/4=3,003,00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717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家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