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693 號刑事裁定

2025-09-10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69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鈺翔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4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鈺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鈺翔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卷內所附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係在先確定之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前所犯,屬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茲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復本院函詢受刑人關於定刑之意見,經受刑人函覆表示無意見,有本院送達證書及陳述意見狀(見本院卷第27頁及第29頁)在卷可查,故本院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罪質、類型、犯罪動機、侵害法益,並兼衡數罪所反應行為人之人格及犯罪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責罰相當、刑罰衡平、內外部界線等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陸怡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附表】受刑人羅鈺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1月3日
113年4月10日
113年1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66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914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87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381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815號
114年度基金簡字第143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9日
113年7月16日
114年6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381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815號
114年度基金簡字第143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4日
113年10月21日
114年7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841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996號
1、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968號
2、本件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不在本次定刑範圍
編號1及2所示之罪,經本院於113年12月27日以113年度聲字第11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

律師事務所平台
專業法律119團隊提供『最即時、最隱密、不限時』的解答與服務。 專辦:民事刑事訴訟辯護、離婚官司、財產糾紛、車禍賠償。 即時諮詢。勝訴率高。收費親民。法律權威。安心託付。律師推薦。服務: 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 訴願及行政訴訟, 律師諮詢。
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