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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度基簡附民字第 74 號刑事裁定

2025-09-10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度基簡附民字第 7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基簡附民字第74號
原      告  陳昭銘
被      告  陳昱偉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基金簡字第13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8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昱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陳昭銘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黃夢萱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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