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66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入保證金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竣宇 具 保 人 尤采婕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6號、114年度執字第9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尤采婕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尤采婕因受刑人鄭竣宇犯妨害自由案件,經依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基隆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執聲沒卷第4頁)。嗣該案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經聲請人傳喚受刑人應於民國114年5月16日到案執行,受刑人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應督促受刑人遵期到案執行,惟具保人亦未能督促受刑人遵期到案執行等情,此有基隆地檢署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上開卷第5-9頁、第11頁)。又受刑人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本院卷第23頁),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則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