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單聲沒字第 5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佳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387號、113年度緩字第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品髮飾壹組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佳蕙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59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仿冒品髮飾1組,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59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扣案之髮飾1組之圖案,經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ASTLEY BAKER DAVIES LTD.)及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ENTERTAINMENT ONE UK LIMITED)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現仍於專用期間內,指定使用於多種商品等情,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查詢資料(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商品及服務名稱分類查詢)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髮飾1組經鑑定結果為仿冒品,亦有告訴暨鑑定報告在卷可參。上開物品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檢察官聲請就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則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