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英仁里長楊凱婷前年7月22日與母親、公益協會廖姓理事長等人舉辦「宜蘭一日遊」,邀里民及其親朋好友參加,在旅程中卻讓楊逐車發表參選言論,楊母等人更依旅客資料退回5百元,檢警認為此行為涉賄,依法起訴。基隆地院近日審結,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罪,判處楊凱婷4年半徒刑,併罰1百萬元,褫奪公權5年。
檢警調查,楊凱婷前年7月22日與母親、愛基隆人公益協會廖理事長與協會郭、張姓志工在英仁里共同舉辦宜蘭一日遊,廣邀里民及其親朋好友到蘇澳、宜蘭遊玩,成人收費8百元、兒童收費5百元,卻允諾會在旅程期間每人退回5百元。
活動舉辦日當天,里民及其親朋好友分成4輛遊覽車前往宜蘭旅遊,並提供3餐,而楊凱婷則逐車發表參選里長的言論,廣播尋求里民投票支持,再由母親及郭、楊姓志工身穿「楊凱婷服務團隊」上衣,發回5百元退款。同年11月24日,楊凱婷以644票當選英仁里長。
檢察官認為,此楊凱婷及其團隊,在遊覽車上的行為已經涉賄,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將楊女等人起訴,並依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但民事部分審理時,楊向法官宣稱該活動是一般的公益慈善旅遊,協辦期間尚未決定要參選里長,自己是到同年8月28日才登記參選,當時並無從事競選活動,不可能賄選。
民事庭法官認為,該行程確實為愛基隆人公益協會補貼每人5百元舉辦的旅遊活動,雖然上面印有楊凱婷敬邀或是在扇子上印有楊凱婷字樣,且楊曾說戮力服務里民等說法,但言論並未違法,且該活動客觀上並未逾越民間團體籌辦公益活動合理範疇,而未違反社會人際活動之正常分際以及事實需求,加上參加者不侷限於有投票權的里民,故駁回地檢署當選無效之訴,去年高院也駁回基隆地檢署上訴。
刑事庭法官則認定,楊女等人的行為已觸犯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併科罰1百萬元;楊母則判處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4年,其他志工也被判2年不等等罪,廖姓理事長則獲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基隆市政府仁愛區區長林文琛表示,區公所尚未接獲法院判決公文,待收到判決公文,即刻依規定予以停職處分。本報記者多次撥電話詢問楊姓里長,但在截稿前仍未獲得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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