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330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3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沅鋐(原名林茂荃)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沅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沅鋐因詐欺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9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9月1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6574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