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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因飆車撞人遭判刑 謝亞軒又因討債砍人依傷害致重傷害罪判3年2月

2020-02-05

示意圖(截取自LovePik)

男子謝亞軒前年在台北市南京東路上競速飆車,撞上人行道撞死3位無辜路人,日前被最高法院依殺人罪判刑12年定讞;謝男先前另被控為了幫友人討債5萬元,在大街上持西瓜刀砍人,被害人幸運未被砍中要害,撿回一命,一審依重傷害罪將謝亞軒判刑5年4月,主嫌黃志恒判5年6月、丁男5年4月;上訴後,高等法院認為謝等人犯行屬刑責較輕的「傷害致重傷害罪」,今改判謝亞軒3年2月、黃志恒3年10月、丁男3年6月徒刑;可上訴。

北檢起訴指出,被害人張男因欠債5萬元,債主找黃志恒、謝亞軒等人幫忙討債,2016年12月2日下午3時,謝亞軒發現張的行蹤,通知友人,會同7名壯漢開車一路尾隨張男,張男在捷運永春站下車,眾人即持西瓜刀、折疊刀追砍張男,張被砍到倒地不起,一度失血過多,幸及時送醫輸血救回一命,警方事後逮捕謝亞軒等人,台北地檢署依殺人未遂罪起訴謝亞軒、黃志恒等人。


示意圖(截取自LovePik)

台北地院審理認定,謝亞軒等人並無殺人的故意與意圖,但造成張男左手臂和雙腳肌肉萎縮、神經受損,兩腳踝關節僵直無力,跑跳能力明顯受損,達到終身不能回復的毀敗,依重傷害論罪,考量黃、丁2男已與張和解並給付和解金,將3人各判刑5年多。

高院法院審理認為,依卷內、調查事證均無法證明謝亞軒等人事前即有重傷害犯意,於持刀追砍過程中,亦均無法證明有犯意升高的情事,不能僅因告訴人張男所受傷勢已達重傷害程度,即回推認定謝亞軒等人於行為時即有重傷害的故意,因此改為認定謝亞軒3人所犯是「傷害致重傷害罪」,今因此改判謝亞軒3年2月、黃志恒3年10月、丁男3年6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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