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82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253號 債 權 人 林建君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文博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7日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4年7月2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