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10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27號 原 告 游松諭 訴訟代理人 辛啟維律師 被 告 曾蕙君 鄧博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郭于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