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34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43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陳居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貳佰陸拾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327103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4年05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0,263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相關欠費子號: Y327103。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