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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侵占共有18筆結果

  • 寶島眼鏡疑侵占加盟店營收案|特別背信與業務侵占的法律深度解析

    檢調兵分 22 路搜索並約談 9 名被告,疑涉將加盟店部分營收自 2015–2021 年挪入可控帳戶,金額約數千萬元;副董事長 500 萬元交保、總經理 300 萬元交保,包含多名主管各 10 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與出海。本文以證交法「特別背信」、刑法「(業務)侵占」與公司治理視角解析。(事實以偵查結果與判決確定為準) 事件重點 涉案對象:上櫃公司寶島光學科技(寶島眼鏡)高層。 主要情節:疑自 2015–2021 年將「部分加盟店營收」轉入個人可控帳戶,金額「數千萬元」。 程序進度:檢調搜索 22 處、約談 9 名被告與 9 名證人;諭知 500 萬/300 萬/10 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與出境出海。 可能法條:證交法 §171 特別背信、刑法 §335 普通侵占、刑法 §336(業務侵占)與洗錢防制法等。 公司發布重大訊息:營運正常、配合偵辦。  交保是什麼? 檢察官複訊後,如認被告無羈押必要,可命具保(金額視風險)、責付或限制住居;並得併科限制出境、出海等。具保非定罪,係確保到庭、避免滅證或逃逸的程序性處分。本案高層 500 萬/300 萬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反映檢方對涉案金額、關係人接觸與潛在風險做出預防性控管。(實際羈押與否依法定要件與法院裁定)   一、可能涉及的主要罪名 法條 核心構成 法定刑/重點 證券交易法 §171 I 3(特別背信) 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利益,為違背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一定金額。 3–10 年,得併科高額罰金;重者 7 年以上起跳(獲利達門檻)。學理與實務長期討論其構成與共同正犯界線。  刑法 §335(普通侵占)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 5 年以下、拘役或罰金;未遂亦罰。  刑法 §336(業務侵占) 基於業務機會或基於職務持有之他人財物而為侵占,評價重於普通侵占。 實務歸類為較重處罰範疇(身分加重);常見於企業內部財務/收款管理挪用。 洗錢防制法 如涉不法所得移轉/掩飾,可能另生洗錢評價。 與本案若干報導並列為檢方調查方向。  報導指出,檢方以特別背信為主軸命交保;同時,若情節屬「利用職務之便」將加盟店營收移轉至個人可控帳戶,亦可落入業務侵占評價。各罪名間可能競合,實務上由檢察官就行為態樣、身分、損害額度與故意程度選擇適當法律評價。  二、事實爭點:從「加盟店營收」到「公司資產」的法理路徑 本案核心爭點在於:加盟店營收是否屬於公司或加盟商之財產性利益、何時成為公司可處分之資產、以及高層是否就該資產具有管理/處分權限。若營收按契約應先匯入某一「資金池」或「對公帳戶」再分配,則提前或迂迴挪入個人可控帳戶,將形塑「違背職務」「侵占公司資產」等要件;反之,若契約明定某些款項屬加盟商先行持有或有其他結算機制,被告可能主張「並非公司資產」「欠缺不法所有意圖」或「會計流程爭議」等抗辯。 實務上,檢方會從帳務流向、POS 明細、合約條款、對帳紀錄、內部授權與決議等拼湊資金流。若存在「分拆入帳」「繞過公司帳」或「以個人戶充當結算戶」等跡象,將強化不法意圖的推認;反之,若能提出合規授權與合理商務目的,則影響罪責評價與量刑。 三、交保與限制住居/出境出海:風險控管的程序意義 報導顯示,副董事長 500 萬元、總經理 300 萬元交保,7 名主管各 10 萬元交保,並全數限制住居與出境出海。交保金額反映案件涉案金額規模、職位影響力、可能滅證或串證風險等因素。限制出境出海與限制住居,目的在確保到庭與降低證據風險;若後續違反義務(如規避偵查或聯絡被限制對象),檢方仍可聲請撤保或改採較強制措施。 提醒:交保≠定罪;案件仍在偵查,須以起訴書與法院判決為準。 四、量刑與法益評價:特別背信 vs.(業務)侵占 特別背信屬資本市場秩序保護型犯罪,對象限於「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重點在「違背職務或侵占資產」致公司損害達門檻;法定刑 3–10 年,並得併科高額罰金,若獲利達更高門檻,最低本刑上升。實務與學理仍就其構成(如損害額認定、職務違背的界線、共同正犯)有爭論,裁判說理密度通常甚高。 (業務)侵占則從「持有關係被信賴化」切入:行為人原本合法持有,但逾越使用範圍或據為己有,侵害委託人或所有人利益;身分加重(基於職務/業務)使其處罰較重,反映社會對職務信賴的要求。  量刑上,法院會整合:金額規模、期間、被害人數/影響層面、職務主導性、是否和解賠償、坦承與否等。若另涉洗錢,會再評量資金流與掩飾行為。最終,兩罪可能因保護法益重疊而競合,由法院在判決中釐清評價範圍與想像競合或實質競合的處理方式。 五、加盟體系的合規風險:契約、金流與內控 加盟體系常採「總部對公收款—結算—撥返」模式;若營收先入總部,再依比例給付加盟商,對公帳戶與結算流程的內控尤為關鍵。風險點包括:私設帳戶、分拆入帳、繞過 ERP/POS、以個人戶暫收等。建議: 契約層面:明定收款主體、結算時點、保管與撥付義務、對帳週期與違反處置。 金流層面:指定專戶、二線審核、對帳留痕、分級授權、超額警示。 治理層面:稽核抽查、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監督、重大異常即時通報。 證據保存:POS 明細、退款/折讓單、匯款憑證、對帳表與內部會簽流程。 六、比較與借鏡:資本市場的「高信賴」犯罪 特別背信的核心在於濫用公司信賴與職務權限;相較一般侵占案件,其社會法益外溢至投資人保護與市場信賴。因此實務近年傾向在「高階管理階層涉案、金額龐大、期間長、組織化操作」時,採較嚴正的量刑與從嚴的保全措施(限制出境出海、限制住居等),以維護一般預防。   結論:程序走向與企業合規的雙重課題 就目前公開資訊,檢調已完成第一波搜索與約談,並命各被告交保與行動限制;後續將圍繞資金流向、營收權屬、職務權限與授權展開補強偵查。若損害額與身分構成符合特別背信要件,量刑風險可能顯著;若僅落入(業務)侵占範疇,則依刑法規定評價。企業端則應藉此檢視加盟金流、對公帳管理與稽核制度,降低「人為繞過內控」造成的刑事與聲譽風險。 聲明:本文依公開報導與法規資料整理,非就個案事實之終局認定;實際罪責以檢方起訴事實與法院判決為準。 資料來源(擇要):Yahoo 新聞與即時媒體對本案之事實報導(搜索 22 處、9 名被告、500/300/10 萬元交保與限制措施;涉特別背信、侵占、洗錢等) 法規與實務參考:刑法 §335 普通侵占、§336(業務侵占)之立法與解說;證券交易法 §171 特別背信之構成、量刑與共同正犯討論(司法/學術資料)。

    2025.09.26

  • 【侵占遺失物罪】貨車司機謊稱撿到自己掉的LV皮夾,檢警調閱監視器當場抓包!

    53歲蘇姓貨車司機去年10月22日開車進入高速公路北向284公里處的新營服務區,並在廁所前方的空地撿到一個LV皮夾,他聲稱「我撿起的錢包,是我掉落在地上的錢包」,但檢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追查,發現他根本沒有遺失錢包。台南地院法官審理後,依涉犯侵占遺失物罪,判處蘇男罰金1萬元,得易服勞役10日。 判決書中提到,蘇男去年10月22日傍晚6時許駕駛貨車進入新營服務區,下車後步行前往廁所,並在廁所前方空地撿到一個LV皮夾,裡面放有徐姓男子的郵局金融卡、健保卡、悠遊卡、居留證以及現金1萬1000元。 失主徐男發現皮夾遺失之後,急得立刻報警;警方調閱服務區內的監視器錄影畫面,很快便循線找上蘇男。然而,蘇男被逮時承認的確有在廁所前撿到錢包,但強調「我撿起的錢包,是我掉落在地上的錢包」。 不過,檢警再次檢視相關監視器畫面,確認蘇男在皮夾掉落之前,從未經過廁所前方的空地,後來他彎腰將皮夾撿起,也沒有看到有任何物品從他身上掉落至地面,上述說法顯然是事後的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訊後依法將他起訴。 台南地院法官考量到蘇男的犯罪動機、手段、侵占遺失物價值(徐男聲稱損失2萬8300元)等因素,加上他至今未與徐男達成和解並獲得原諒,最終依涉犯侵占遺失物罪,判處罰金1萬元,得易服勞役10日,全案仍可上訴。  

    2023.02.13

  • 【業務侵占罪、偽造文書罪】貪!保險員忘記替客戶投保,竟異想天開偽造保單私吞保險費

    北部1名葉姓保險業務人員向陳姓保戶收取個人意外保險費及汽車保險費,卻未辦理投保,10個月後,陳姓保戶因工作需要3年內投保紀錄,葉男才驚覺未替保戶辦理投保,隨後在家將陳上一年度的繳費紀錄更改並列印,陳經查詢發現根本沒有投保紀錄,憤而報警提告。士林地檢署偵結,依侵占等罪將葉男提起公訴。 起訴指出,葉男為某知名金控旗下子公司擔任通訊處保險業務人員,他2020年7月14日向陳姓客戶收取投保個人意外險保險費7262元,隔年3月27日收取2萬5741元汽車保險費,但陳姓客戶車籍資料不完整,葉男遲遲未辦理投保。 今年2月,陳姓客戶因工作需要3年內個人意外險投保紀錄,致電向葉男索取,葉男才猛然想起自己未替陳辦理投保,但他不敢坦承,更決定將保險費占為己有,異想天開在住家使用電腦,將陳上一年度的汽車保險費繳費收據、個人意外險繳費收據、投保年度及投保期間欄位更改並列印,偽造假的產險保單跟繳費單交給陳。 陳後來向該人壽公司查詢,發現根本沒有2021年的投保相關紀錄,決定報警處理。 警詢、偵查時,葉男坦承自己侵占保險費及偽造假保單等,檢方根據陳的轉帳紀錄、產險保單等,依業務侵占及偽造文書等罪將他提起公訴,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建請法院分論併罰。

    2022.12.02

  • 【詐欺罪、侵占罪】清潔員受託照顧智能障礙同事,竟奪取月薪,盜刷貸款百萬元!

    台北市丘姓清潔隊員受託照顧有中度智能障礙的同事,卻利用同事家人的信任,取得同事薪資存摺的機會,扣住同事每月4萬多元收入,只給同事少許生活費,還多次同事向銀行辦理信貸累計約百萬元,並盜刷同事的信用卡到處吃喝,台北地檢署12日依詐欺、侵占等罪起訴。 朱姓男子2012年間,自己跑去銀行貸款10萬元,家人發現後嚇一大跳,當時和朱男一起在清潔隊工作的丘男見狀,自告奮勇表示可以幫忙,果然沒多久,就協助朱男還清債務。 朱男的兄長見丘男熱心,而且又懂得幫弟弟量入為出,因此委託丘男幫忙管理弟弟的財務,不要讓弟弟再去亂借錢影響信用,獲得充分信任的丘男因此取得了朱男的薪資存摺,竟然就開始掌控朱男的財政大權,每個月清潔員薪資入帳4萬多元,都不交給朱男,只是每個月給朱男一點生活費。 食髓知味的丘男甚至以朱男名義辦理信用卡,拿去刷卡支付自己平常的吃喝開銷,丘男都會定期繳交信用卡費,所以一直沒被發現,直到後來,朱男的兄長突然收到銀行寄來的信貸利息逾期通知書,一查才發現,原以為早已還清10萬債務的朱男,竟然名下又多了約100萬元貸款。 丘男否認有偷辦盜刷朱男的信用卡,至於銀行的借貸款項,都是要用來幫忙支付朱男的消費欠帳,或償還朱男在外面亂借的錢,檢察官調查朱男平日生活狀況後,不採信丘男辯詞,依詐欺、侵占等罪起訴丘男。  

    2022.05.13

  • 【業務侵占罪】外送員侵吞客人點餐費,遭公司提告!

    擔任富胖達美食外送員的桃園市張姓男子,遭公司指控在2018年7月至同年9月間,實際送餐962件,應收款20萬餘元,僅將其中8230元繳回公司,其餘仍有19萬餘元未繳回;張男在桃檢複訊時坦承犯行不諱,公司代理人提供相關承攬合約與遞送餐點業務明細等事實,偵結依業務侵占罪嫌提起公訴。 檢警調查,33歲的張姓男子擔富胖達公司外送員,與公司簽立有勞務承攬合約,負責承攬公司遞送餐點業務,涉嫌於2018年7月23日至9月27日間,2個月間實際遞送餐點合計有962件,並自餐點客戶處收取現金合計有20萬5828元,僅將8230元繳回公司,剩餘19萬7598元均侵占且花用殆盡,公司查明後提告。 張男在桃檢複訊時坦承犯行與自白,富胖達公司代理人則提出張男與公司簽立勞務承攬合約、遞送餐點業務等資料,並提供實際遞送餐點收取現金明細等資料與侵占公司19萬餘元等事實佐證;檢察官認為張男犯行明確,多次涉嫌業務侵占公司應收款項,均係出於單一目的,偵結依業務侵占罪嫌提起公訴。  

    2022.03.23

  • 【業務侵占罪】高中生出國比賽被旅行社無良業務全A走

    台北市1名羅姓男子去年在某間旅行社做業務,負責1所私立高中預計要去對岸參加國際辯論比賽的行程,但後來因為新冠肺炎疫情而被迫取消這個行程,羅男卻把提前收到的團費54萬多元全部挪移他用,事情發生後不僅自己挨告,更是把旅行社的老闆拖下水,由於羅男馬上認罪及時還錢,台北地院今依業務侵占罪判羅男8月徒刑、緩刑2年定讞,旅行社老闆已獲檢方不起訴確定。 擁有碩士學歷的羅男目前已經轉行到餐廳做服務生、兼差當外送員。前年(2019年)11月間,南投1所私立高中要帶學生去中國北京參加國際辯論比賽,委託羅男當時工作的台北市某間旅行社安排行程,是由羅男代辦機票、食宿等業務,校方也預付團費54萬多元給羅男。 後來因為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原定去年(2020年)出團計畫被迫取消,羅男卻還不出錢,才坦承團費全被他挪移用了。校方怒告羅男與旅行社翁姓負責人涉嫌侵占,檢方查明本案是羅男個人行為,僅起訴羅男涉犯業務侵占罪嫌。 羅男於審理期間和校方達成和解,允諾還錢,北院一審認定羅男因一時貪念而犯案,但已有悔意、應無再犯之虞,今年(2021年)8月20日判他8月徒刑、緩刑2年,也沒宣告沒收犯罪所得,條件是羅男同月31日前要全額賠償,否則要撤銷緩刑,不料羅男承諾跳票,檢方隨即上訴,羅男趕緊兌現承諾,北院二審今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定讞。  

    2021.12.29

  • 母湯喔!撿到iPhone想佔為己用 依觸犯侵占遺失物罪判罰5千元

    基隆一名李姓男子今年3月某日拾獲林男遺失的iPhone6手機,隨即將其關機並帶回住處。隔了約1個月,李男將手機帶往手機店維修,連結上網路時,林男設定的定位系統發出提醒,失主立刻趕往店內查看並報警處理。基隆地院近日審結,依觸犯侵占遺失物罪,判罰李男5千元,得易服勞役5日。 檢察官偵訊時,李男承認確實是在人行道的座椅上找到該手機,有想要侵占使用的意圖。訊後被依涉犯侵占遺失物罪起訴,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檢警調查,林男的手機遺失後,他就開啟手機定位模式,只要手機連接上網路,就會發出警示,但卻遲遲未尋獲;直至李男於去年3月某日,才在某處人行道座椅上找到,並關機帶回住處。 李男隔了一個多月,想要使用該手機,就將手機送到手機店維修,但店家開機測試時,將手機連接上網路,林男立刻收到警報,趕往定位地點尋找手機下落;與店家溝通後,得知是李男送到該處維修,立刻報警逮人。 法官認為,李男拾獲iPhone手機應知道手機價值不低,且手機內可能存有失主的重要資料,但仍侵占月餘後,拿到手機店維修,明顯有使用手機的意圖,沒有打算返還給失主;考量李男並無前科、素行良好,犯後也承認犯行,故判罰5千元,得易服勞役。 專業法律諮詢 https://www.newresidentmatch.com/ 延伸閱讀->灑金紙討2千萬債務 男子挨告恐嚇判拘役40天

    2020.08.16

  • 超商店員沉迷網路博奕 盜刷遊戲點數!依業務侵占罪等罪等判他1~3月不等徒刑

    圖/示意圖 林姓超商店員沉迷網路賭博遊戲,積欠賭債,無力償還,趁顧店時監守自盜,5小時盜刷12筆遊戲點數,累計侵占店家12萬元現金。基隆地院審理時,林坦承犯行,向店家認錯,並願意賠償店家損失,依業務侵占罪等罪等判他1月、3月不等徒刑,緩刑2年。 去年12月間,林趁在全家福便利超商顧店時,先在手機博奕APP購買12筆遊戲點數儲值條碼,再利用店內收銀機條碼掃描器掃描儲值條碼後「輸入已收款」,以此手法,5小時盜刷12次,累計達12萬元,使店家因此短收12萬元現金。 林得手後,再侵占收銀機內3萬元現金至其他便利超商,再儲值3萬元遊戲點數,直至潘姓店長晚間清點收銀機與代收費用明細才發現短少15萬元。 檢警調查,20多歲的林姓男子沉迷網路手機賭博遊戲,賭輸錢後,無力償還。 檢方調查後,將林依涉犯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取得紀錄得利罪,及業務侵占罪起訴。 基隆地院審理時,林坦承犯行,也願意賠償店家損失,法院因此依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取得紀錄得利罪及業務侵占罪,各判處1月與3月徒刑,均緩刑2年。 專業法律諮詢 https://www.newresidentmatch.com/ 延伸閱讀->狠心阿姨凌虐外甥鬧出人命 依殺人罪判劉女8年徒刑

    2020.07.09

  • 活該!A走百萬公款 上訴判更重 管委會總幹事依業務侵占罪判3年

    余姓男子被公司派駐擔任新北市一處大廈管委會的總幹事,六年多來竟暗中侵吞管會委公款達756萬元,一審依業務侵占罪判余2年4月,余不服,認為判刑過重,提起上訴,沒料到遭高等法院痛斥余男貪圖私利侵占大筆公款,造成該社區大樓因經費短缺而無法進行重大修繕,影響住戶生活品質,且侵占公款還有高達706萬仍未返還,認定一審判刑過輕,「難收懲儆之效」,今加重改判余3年徒刑,未扣案犯罪所得706萬元須沒收、追徵,全案定讞,須入獄。 余男應訊坦承犯行,僅返還社區管委會50萬元犯罪所得,新北地院認定余男侵占犯行長達6年多時間,且金額高達756萬元,依侵占罪他2年4月。 判決指出,余男經管理維護公司派駐新北市一處社區管委會擔任總幹事,負責該社區行政業務、收取管理費等事務。 不料,余男竟監守自盜,自2012年起至2018年4月止約6年多時間,陸續侵占業務上持有的款項共新台幣756萬多元。該社區管委會於2018年5、6月間察覺帳目有異進行查帳,才查出余男侵占犯行。 余男不服判決結果,認為已認罪,卻判決2年4月徒刑,判刑過重,提起上訴,檢方則認為判刑過輕,也上訴高院。 專業法律諮詢 https://www.newresidentmatch.com/ 延伸閱讀->散佈郵輪疫情假消息 陳男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5千

    2020.07.02

  • 前民進黨立委侵占近千萬元款項,遭到判刑六個月

    民進黨前立委張俊宏被控20年前擔任全民電通董事長時,向遠雄集團創辦人趙藤雄、力晶半導體創辦人黃崇仁共借款3400萬元,支付子公司員工薪資,卻侵吞近上千萬元。高院更一審依違反商業會計法將張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犯罪所得957萬元應追繳沒收,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俊宏於2000年間,擔任全民電通及全民電通轉投資子公司台灣大業公司董事長,因當時全民電通另家轉投資子公司寰球多媒體財務危機,無法支付員工薪資,張俊宏又有龐大私人債務待償還,就私下向黃崇仁、趙藤雄分別借款1400萬、2000萬,將其中1450萬元存入台灣大業帳戶,支付寰球多媒體員工薪資等。 不過,檢方獲報查出,張俊宏卻吞下借款中的957萬元,造成台灣大業公司損失,因此對他提起公訴。 張俊宏出庭否認犯行,辯稱公司大、小事不可能完全知情。台北地院不採信,將張俊宏判刑1年2月,經減刑後判刑7月。上訴後,高院仍認定張俊宏有罪,判刑7月。 高院更一審審理時,依據黃崇仁、趙藤雄和多位證人證詞,以及張俊宏帳戶交易明細表、台灣大業公司帳證等資料,認定台灣大業的大工章都是張俊宏保管,台灣大業、全民電通、寰球多媒體公司的資金調度、銀行資金取款等事宜(包括款給黃崇仁、趙藤雄等人),張俊宏均應知情,認定張俊宏否認犯行不足採信,今判他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專業法律諮詢 https://www.newresidentmatch.com/ 延伸閱讀->在門口抽菸遭到鄰居持鋁棒打爆頭部!惡鄰居判賠500萬判刑6年

    2020.04.09

  • 名設計師前女友怒告偷包 依竊盜、侵占兩罪 判刑10月

    知名珠寶設計師前男友盜竊自己東西 知名珠寶設計師,被敖姓前男友偷走兩個精品包,如今前男友入監服刑!其實兩年多前,這名敖姓男子曾捲入知名行李箱詐欺疑雲,敖姓男子還接受我們訪問駁斥,如今他因為被前女友提告竊盜,以及另一件侵占案件,判刑10個月確定,卻沒到案被通緝,15號被逮後直接入獄。 專業法律諮詢 taiwan.molybdenum.com.tw

    2020.01.20

  • 有老鼠!電訊公司員工侵占貨款7千多萬 依業務侵占等罪判9年6月

    哈拉網通養了6年的「大老鼠」!童姓女員工100年間取得公司會計系統的帳號及密碼,每月進入會計系統竄改帳目,蠶食鯨吞手法侵占貨款7千餘萬元,該公司手機生意正夯,卻不見利潤,都被她拿去置產、買包包、出國旅遊、奢華享受,一審判8年6月,兩年來只還1千多萬,台中高分院改判9年6月。 此案檢方查扣董女在大里區、清水區二棟房屋,經不動產變賣,及帳戶中查扣現金,總計得款1123萬餘元,尚有6250萬元沒還,也未與公司和解。 示意圖(截取自LovePik) 台中高分院指出指出,童女(45歲)是哈拉網通電訊公司員工,負責與各大網路購物網站廠商接洽、處理手機商品出貨事宜,100年間某主管交代她登打資料,讓她有機得知進入該公司會計系統之帳號與密碼,沒想到她心懷不軌,記下帳號及密碼。 100年2月起暗中進入竄改該公司會計資料,她手法是每支手機出售單價1萬,改為5000元,出售數量1000支,改為2000支,如此一來總數不變,多出1000支手機,這1千支私下轉賣出去謀利。 據了解,該公司發現這幾年手機生意正夯,卻不見利潤,期間董事會還一度增資2000萬仍腐蝕殆盡,106年7月董事長決意清查,拿出存擋的交易紙本明細,以人工一一清查核對,查出童女涉嫌從100年間至106年間,總計侵占7374萬餘元。 童女坦承犯行,追查發現她這幾年購入不動產、還債,年年招待親友出國旅遊多次,每月信用卡費30、40萬元,生活奢侈。查扣她帳戶現金302萬餘元、匯給姐姐210萬元及兩筆土地、一筆房產,全部查扣,已變賣得款1123萬餘元。 示意圖(截取自LovePik) 童女一審被判8年6月,她認為判太重而上訴,檢察官卻認為判太輕,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業務侵占判8年,妨害電腦罪判1年6月,妨害電腦罪可易科罰金,合計9年6月。 哈拉網通主要業務手機零售、家電材料批發、未分類其他業務及辦公室支援服務、電路工程等,經該事件後公司已全面更改會計系統,防範再出現類似弊端。 專業法律諮詢  www.fuyen.com.tw

    2020.01.14

  • 惡房東張淑晶再吃官司! 竟侵占閨密手機遭侵占罪起訴

    示意圖(截取自LovePik) 惡房東張淑晶與板橋信合美眼科院長、閨密盧雪玉為了投資糾紛鬧上法院,雙方今年6月在高等法院開庭,盧女離開時忘了帶走手機,張女看到後竟涉嫌據為己有,拒絕歸還,因而遭盧女提告,台北地檢署今依侵占起訴張女。 檢警調查,張淑晶與盧雪玉因投資糾紛互告,之間有許多官司,其中一件關於借名購屋的糾紛,一審判張淑晶應賠償34萬餘元,張不服上訴,全案目前在高等法院審理中。 示意圖(截取自LovePik) 今年6月24日雙方至高院開庭,庭後盧女先行離開,忘了帶走價值約1萬元的手機,後來回頭尋找時,庭務人員告知已被張淑晶拿走,事後聯繫張淑晶歸還,遲遲沒有下文,雙方多次碰面,張淑晶也推稱忘了帶,只好提告侵占。 張淑晶到案後否認犯行,辯稱她其實想還給盧女,盧女不拿卻來告她侵占。但檢察官表示願意代為轉交,要求張淑晶把手機帶來,張卻也都推稱忘了帶,檢察官遂認定張侵占犯行明確,將她起訴。 專業法律諮詢  www.fuyen.com.tw

    2019.12.20

  • 李鵠餅店遭侵占上千萬元 記帳員竟表示幫客戶報稅!律師都聽不下去!

    A上千萬元幫客戶報稅?律師都聽不下去 基隆百年老店李鵠餅店,被自己人侵吞2千5百萬!45歲的余姓記帳員,侵吞稅款,被國稅局抓包,業者對她提告求償,一審判刑9年、判賠3千3百47萬,但記帳員不服上訴,開庭審理,她痛哭認罪,強調是幫客戶報稅款,並非私吞,希望法官給機會,讓她賺錢還款,但李鵠餅店的委任律師聽不下去,要她還錢。 專業法律諮詢 www.newresidentmatch.com

    2019.12.03

  • 運鈔員侵占1530萬 用來還賭債及簽賭判刑3年半定讞

    利用職務之便 侵占千萬 判刑定讞 保全公司姚姓運鈔員積欠賭債,今年3月間利用到各銀行自動櫃員機補鈔機會,侵占鈔匣內現金1530萬餘元,為掩飾犯行補回193萬餘元,檢警逮獲他時,查扣贓款843萬,並在他的銀行帳戶查扣26萬,台中高分院依業務侵占罪將他判刑3年6月,並追繳未扣案的467萬元。全案定讞。 合議庭審酌,姚姓男子(40歲)長期擔任某家保全公司運鈔員,本應克盡職守,然因自身積欠賭債,即趁職務之便,利用公司管理鈔匣上漏洞,先後侵占公司交與他運送的款項,所侵占款項合計高達1530萬3000元,所生損害甚鉅。 姚男犯後坦承犯行,除自行回補的193萬1000元、警方及時扣得的843萬4300元及在姚的帳戶查扣的26萬元外,其餘款項467萬餘元則已遭姚在短期內花用或流向不明,判刑3年6月。 檢審查出,姚於2012年起至保全公司擔任運鈔員,工作內容為將盛放鈔票的鈔匣載運至各銀行的自動櫃員機,於自動櫃員機操作查看舊鈔匣內的剩鈔款項後卸下,換上新鈔匣,再於自動櫃員機上輸入新鈔匣內的金額。 未料,姚男因積欠賭債、卡債及貸款,需款孔急,分別在今年3月14日、18日、21日,向同組「新手」楊姓運鈔員佯稱要取卡、或買彩券,為免運鈔車的感應器誤報,向楊借用運鈔車的感應器。 姚再趁楊下車之際,利用補鈔時,侵吞載到台中市西區廣三SOGO、 NOVA英才店、OK超商公門市各銀行所設自動櫃員機鈔匣內的款項,共侵吞1530萬餘元。 至21日下午,姚在台中市西區附近巷內,趁楊下車之際,欲將其中200萬補回鈔匣,以掩飾犯行,惟因款項巨大,又恐楊返回發現,慌亂中僅回補193萬餘元,故共侵佔1337萬餘元。 3月22日清晨,該保全公司接獲整鈔中心通報廣三SOGO的鈔匣短少6萬9000元,遂詢問姚有無遺落款項,姚自知犯行敗露,遂棄職潛逃,警方3月28日在南投縣草屯鎮拘提姚到案,扣得現金843萬餘元;又在姚嫌的銀行帳戶查扣26萬元。 檢察官查出,姚男侵吞款項後,將其中320萬元下注彩券,並交付同事80萬元在線上簽賭網站投注一空,部分款項用來清償積欠賭場的債務。 專業法律諮詢  www.legalweb.com.tw

    2019.10.25

  • 貪小便宜侵占悠遊卡內189元 台鐵清潔婦被罰兩萬

    貪便宜賠更多 林姓女子在台灣鐵路管理局七堵火車站負責車廂清潔工作,今年4月下旬工作時,拾獲李姓女子遺失在火車上的悠遊卡,竟將卡片佔為己有,將卡片內的189元拿去購物。林女消費時,李女的手機APP跳出消費紀錄,驚覺卡片遭人冒用,報警逮人。基隆地檢署近日偵結,認定林女深具悔意,予以緩起訴1年處分,但須向公庫繳交2萬元。 檢警調查,李姓女子於4月23日搭乘自強號128車次時,不慎遺失悠遊卡,碰巧被打掃車廂的林女拾獲;林女未依規定將卡片交到派出所,同年月26日竟拿著該卡片到西定路上的超市購物,買了1瓶低脂鮮奶及5瓶鹼性離子水,花費悠遊卡內的189元,隨後便將卡片丟棄。李女突然發現手機內,遺失的悠遊卡,突然餘額減少,報警處理。 林女到案後向檢警承認犯行,並稱自己是一時失慮,非常懊悔,希望檢察官能給自己一次機會。 檢察官認為,林女並無前科且深具悔意,犯罪情節尚屬輕微,予以緩起訴1年處分,但處分確定後4個月內,林女需向公庫支付2萬元。

    2019.10.14

  • 拍拖交友業務員侵占會員費用 判刑4月

    拍拖公司 內鬼自肥 遭判刑 紀姓男子去年砸了10萬餘元,購買拍拖交友所提供的「6方案20個月」交友服務,不料,卻遭拍拖公司洪姓女業務侵占2萬餘元款項,拍拖公司發現後提出告訴,洪女認罪,新北地院審理後依業務侵占罪,判她4個月徒刑,可上訴。 檢警調查,洪女是新加坡商拍拖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的女業務,負責接洽客戶、推薦並銷售方案、填寫會員契約書暨附件、代收會員繳交款項等業務。 去年5月16日,她代理拍拖公司,與紀男簽立Paktor Premium會員契約書,代表紀男花10萬餘元,購買拍拖公司所提供的「6方案20個月」交友服務,並約定以刷卡8萬、尾款2萬方式,把款項匯入洪女的帳戶內,用以支付商品費用。 不料,洪女竟把會員契約書及附件表格中的「6方案20個月刷卡109780」塗改金額為「6方案20個月刷卡80000」,刪除「尾款29780匯款」,代表紀男只有花8萬元購買方案,而非10萬餘元,等紀男把尾款2萬餘元匯入後,逕自將款項「暗槓」,拍拖公司事後提告。 法官認為,洪女竟未能謹守職務分際,貪圖私利,以變造會員契約書記載內容方式,侵占會員繳交的款項,所為顯然違背基本誠信及職業道德,甚為不該,兼衡她犯後坦承犯行,且已將款項全數返還拍拖公司,犯後態度尚可,判刑4月。

    2019.10.14

  • 侵占公墓使用費 前嘉市殯葬所臨時人員判刑

    無奇不有 這種錢也敢A 盜用墓園公款 曾任職嘉義市殯葬管理所臨時人員的周姓男子,於102年5月間涉嫌侵占喪家委託代辦申請使用公墓費用3萬6千元,東窗事發後,雖補繳公墓使用費,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嘉義地院今天依侵占罪將周男判刑3個月,如易科罰金,得以1千元折算1日。 判決書指出,周男(50歲)自89年8月即在嘉市殯葬管理所擔任巡山員,負責協助公墓區維護管理,協助受理埋葬、遷葬等查報事宜,102年調整職務至火化場工作,負責操作機械設備執行遺體火化等事宜。 李姓男子於100年到嘉市殯葬管理所洽辦公墓事宜時,與時任巡山員的周男認識,而陸續委託周男代辦11件申請公墓事宜,然而102年5月李男循前例,找周男代辦申請公墓時,周已調職到火化場工作,仍收取李男交付的公墓申請費用3萬6千元。 豈料,周男將這筆3萬6千元申請費用佔為己有,並向李男佯稱,公墓使用許可證及收據將請託造墓工人轉交,直到嘉市殯葬管理所於104年5月間清查,發現無亡者之公墓使用許可及繳費資訊,通知喪家補辦申請程序,始知上情,案經廉政署偵辦後,移送嘉義地檢署偵查起訴。

    2019.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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