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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一名簡姓男子6年前在瑞濱路附近一處溪流中,穿越欄杆撿拾捕蟹籠時,不慎觸碰到路燈的金屬固定架,慘遭電擊休克身亡。簡男家屬認為承包更換維護路燈廠商有疏失,憤而對徐男等人提告。基隆地檢署近日偵結,認定徐男等相關人員涉犯過失致死罪,依法將5人起訴。
檢警調查,徐姓男子為某科技公司負責人兼專案經理2014年10月1日與新北市政府養工處簽立契約,負責新北市瑞芳、平溪、貢寮等15處節能LED路燈換裝等工作,並督導自開工日起6年內維護、管理,其中包含施工品質抽查、防止漏電等責任。
而徐男的公司再與王、李姓等公司負責人簽定相關契約,由2人的公司負責維護等業務,李男再找來黃姓工地主任,將路燈換裝及維護工作交給蔡姓員工負責。
檢察官認為,上述5人對於安裝的LED路燈有監督、維護責任,卻因操作疏失,導致簡姓男子觸電身亡,且經台灣電力公司實地檢測,該處確實有漏電情形。
檢察官調查後,認定徐男等5人均涉犯過失致死罪,依法將徐姓負責人等5人起訴。
另家屬也對區公所提告,要求國家賠償3百萬元,基隆地院一審時認為鐵欄杆是為保護民眾安全而設立,避免經過該路段的民眾失足跌落,簡男在深夜中冒大雨,不顧危險穿越鐵欄杆,最後觸電,應自負20%責任,而賠償金額為240萬元較為恰當,故判區公所須賠192萬元。
區公所不服判決上訴,高等法院則認為,簡男不顧安全闖越鐵欄杆須自負一半責任,審酌簡男及其家屬關係等因素,將賠償金額減至30萬元,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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