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附民字第 71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18號 附民原告 傅韋誠 附民被告 張田 張宏煒 游浚業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原為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06號案件,後改為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4年度基簡字第74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石蕙慈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