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7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貪污治罪條例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73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駱思瑋 選任辯護人 黃啟倫律師 黃勝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八月十三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駱思瑋因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於114年8月13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審理。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宜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自應撤銷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裁定,回復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施又傑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翔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