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訴字第 2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等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207號 原 告 蕭端衡 訴訟代理人 施宇宸律師 謝欣羽律師 上列原告與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等事件,因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原告已繳納部分裁判費。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8萬1,7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4,143元,且因原告係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勞動能力減損228萬1,740元及精神慰撫金50萬元,是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則扣除原告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2,1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