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690 號民事裁定

2025-09-10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6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690號
原      告  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誠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被      告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履行契約等,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7日以114年度補字第822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66,788元,而該裁定已於114年7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今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存卷為憑,其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律師事務所平台
專業法律119團隊提供『最即時、最隱密、不限時』的解答與服務。 專辦:民事刑事訴訟辯護、離婚官司、財產糾紛、車禍賠償。 即時諮詢。勝訴率高。收費親民。法律權威。安心託付。律師推薦。服務: 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 訴願及行政訴訟, 律師諮詢。
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