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8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837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另經本院依原告聲請查詢手機門號0000000000申辦人結果,該門號申請人為林立勛,籍設台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附此敘明。 二、依原告起訴狀記載原告住「新北市○○○區○○○路0號3樓」,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原告戶籍資料結果,原告係設籍於「新北市○○○區○○○路0號3樓」,倘係誤載,請併更正。倘無誤載情事,則請就原告與被告甲○○結婚後共同居住於新北市○○○區○○○路0號3樓一事,提出相關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