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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再犯隨機傷人」裁定收押禁見|羈押要件與累犯評價的法律深度解析

2025-10-04

本文以苗栗「再犯隨機傷人」案件為例,解讀法院裁定「收押禁見」的法律依據與門檻,並說明累犯制度、風險評估與社會安全之間的張力。亦整理「羈押」與「刑罰」的差異、禁見的限制範圍,以及對被害人、社區的保護機制。

事件背景

依報導,苗栗市於 10 月 2 日下午發生隨機傷人案。一名 47–48 歲邱姓男子持刀攻擊,造成 2 名國小女童與 1 名路過男子受傷;檢方複訊後認定其涉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未遂」、「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以及「殺人未遂」等重罪,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並獲法院裁准。該男子 10 年前曾在同一地點犯下隨機砍人案,服刑出獄後仍再犯,屬高度再犯風險個案。

重點:「事故嚴重性」+「對兒童之犯罪」+「再犯風險」,是本案聲押禁見的典型三要素。
 
一、羈押(收押)的法源與門檻: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的三大要件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規定,法官於訊問被告後,若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或是所犯為死刑、無期、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且有逃亡/滅證等之虞,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得裁定羈押。這是我國羈押的核心門檻。

構成要素 說明 本案關聯
犯罪嫌疑重大 須有具體事證支持(被害情況、凶器、目擊/影像、供述等)。 傷者與現場證據存在,嫌疑重大之評價易成立。
程序必要性 無羈押即難以進行追訴/審判/執行(確保到庭、避免妨害)。 拒夜間偵訊與再犯前科,皆使逃亡/勾串風險上升。
重罪加嚴 死刑、無期或最輕 5 年以上之罪,且有逃亡/滅證等之虞。 殺人未遂屬最輕本刑 5 年以上範疇,合於「重罪」門檻。

另有學理實務區分「一般羈押」(刑訴第 101 條)與針對特定犯罪、反覆實施高度可能之預防性羈押(刑訴第 101 -1條)。二者同為程序保全措施,目的不同於「刑罰」,是確保訴訟與公共安全的暫時性限制

二、何謂「收押禁見」?——刑訴第 105 條的接見通信限制

「收押」係羈押之俗稱;至於「禁見」,是針對被告與外界的接見、通信、物件收受所加的特別限制。刑訴第 105 條規定:若法院認為被告之接見/通信/受授物件足致其脫逃或湮滅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得依檢察官聲請或依職權命禁止或扣押;偵查中由檢察官指定押所執行、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指揮。但不得因此侵害被告正當防禦權。

因此,「收押禁見」並非額外的定罪懲罰,而是程序保全與防滅證之管理措施;通常會「限期、限對象、限範圍」,例如:除辯護人外暫停與外人接見/通信。其強度與期間,應符合比例原則與必要性,並受法院監督。

三、羈押 ≠ 刑罰:目的、對象與期間的本質差異

羈押是程序保全,為避免逃亡、滅證或防止重大危害再發;刑罰則是針對確定有罪後的制裁。兩者在目的、發生時點、權利限制強度皆不同:羈押須由法院裁定、定期審查;刑罰則依判決確定執行。這也是為何實務上強調「羈押的替代措施」與「審查透明」:例如限制住居、具保、責付、電子監控等,若足以達到相同保全效果,應優先選用。

四、累犯與再犯風險:刑法第 47 條 的加重與政策辯證

刑法第 47 條規定:受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可加重其本刑至二分之一。制度意義在於對再犯風險較高之行為人加強一般預防;但學理與政策面也持續討論加重幅度與個別化評估的平衡。

就本案脈絡,被告十年前曾因隨機傷人入獄,雖超過 5 年「累犯期間」的嚴格定義;但其再犯型態相近(同地點、持刀攻擊陌生人),仍會在羈押必要性評估中作為「反覆實施可能性」的重大指標,強化聲押禁見的正當性。

五、對兒童的暴力犯罪:量刑與保護法益的加重評價

依報導,檢方就「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未遂」「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等罪嫌聲押。實務上,被害對象為兒童常帶來更高的社會危害評價:一方面受害人脆弱、難以自我防禦;另一方面對社區安全感的侵蝕遠超一般傷害。量刑上,法院將綜合攻擊部位與手段、犯後態度(是否救助、是否坦承/道歉)、被害人傷害程度與後續醫療、風險評估報告等因素。

六、實務重點清單:聲押禁見會看什麼?
面向 審查重點 說明
事證強度 影像、目擊、物證(刀具)、醫療診斷、被告供述 支持「犯罪嫌疑重大」之核心資料。
程序風險 逃亡、滅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所要求之羈押必要性。
再犯可能 前案紀錄、行為模式相似性、風險評估報告 支持預防性或強化羈押之論證。
對象脆弱度 兒童、學生、通勤族群 社會法益與公共安全評價升高。
七、公共安全與人權保障:比例原則下的平衡

羈押與禁見牽涉被告的身體自由與通訊自由限制,必須在比例原則下審慎適用;然而對於具高度隨機性與再犯風險的暴力事件,社會對「立即阻卻危害」有強烈期待。近年實務傾向在兒少被害、重大公共危險、再犯模式明確時,採取較嚴密的保全措施,同時強化被害人支持系統,如心理諮商、醫療與法律扶助。

在訴訟進行期間,也應完善被告之防禦權:例如接見律師、閱卷、聲請調查證據等程序保障,避免羈押與禁見失衡而侵害正當程序。刑訴第 105 條最後亦明文:不得因接見/通信限制而妨害被告正當防禦權。

 
結語:高風險再犯案件中的「聲押禁見」意義

苗栗本案在「再犯」「對兒童」「持刀攻擊」等因素下,檢方聲請並獲法院裁定收押禁見,符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的羈押門檻與刑訴第 105 條的禁見要件。對社會而言,這不僅是單一個案的處置,更是公共安全與正當程序之間的動態平衡——在有效阻卻危險的同時,仍須透過法院監督與定期審查確保權利不被過度侵害。案件後續仍待偵查與審判釐清事實與責任,最終結果以法院判決為準。

提醒:本文為法規與公開報導之解析,非對個案實體有罪與否之預斷。

來源與法規依據:
‧ 新聞報導:台視新聞、鏡報(Yahoo 轉載)之案情與聲押資訊。
‧ 刑事訴訟法 刑訴第 101 條(羈押要件)、刑訴第 105 條(接見通信限制/禁見)。
‧ 累犯:刑法第 47 條 。
‧ 羈押類型與與刑罰區別之說明(一般羈押/預防性羈押、替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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