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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確定違憲後,法務院開始研擬修法的程序

2020-06-08


通姦是否有罪?配偶通姦,可不可以只告小三、小王?大法官五月29日將對此再做出解釋,大法官認為,目前相關規定不符合男女平權、比例原則等《憲法》保障意旨,宣告違憲,日後對於婚姻外遇,將成為完全民事糾紛,由損害賠償、離婚及剩餘財產分配等民事官司解決,不再以《刑法》處罰,司法院與法務部將啟動修法因應。

大法官在3月間開庭進行辯論,在聽完專家鑑定人及聲請人與相關機關意見後,認為現行《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的通姦罪相關規定,不符合《憲法》中男女平權保障及比例原則等意旨,今宣告違憲。

此次大法官解釋共分兩個部分,一是《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對於與配偶以外發生性關係者及第三者處1年以下徒刑,是否違反《憲法》的比例原則及對基本權的保障;第二部分是《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允許只告小三、小王,而不告出軌的配偶,是否違反《憲法》平等原則。

主管《刑法》的法務部,則是認為,通姦罪可以維護夫妻忠誠義務、家庭制度,而婚姻家庭是社會發展基礎,應受到制度保障,且民調顯示8成受訪者反對通姦除罪,目前《刑法》的通姦罪並未違反《憲法》比例原則。

主管《刑事訴訟法》的司法院,在3月間的憲法法庭辯論時即曾表示,目前社會已有《家暴防治法》《性侵防制法》,離婚程序也採有責破綻主義,已符合性別主流化標準、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親權行使依歸,若仍以國家刑罰權介入通姦罪,正當性薄弱,且在多元家庭的現況下,以「性器接合」為構成要件的通姦罪,是否能因應現況也有疑議,大法官在今做出解釋,司法院與法務部都將進行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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