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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2376 號民事裁定

2025-09-10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23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376號
債  權  人  王忠廉  


以上債權聲請債務人周宗達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周宗達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簽發支票擔保第三人邱玲珠新臺幣10,000,000元之債務,故請求債務人給付系爭票款共新臺幣3,730,000元,並提出不起訴處分書、支票等影本為證。依債權人提出之不起訴處分書所載,本件借款債權債務關係應係存於第三人邱玲珠及第三人楊巧慧之間,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8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釋明本件係以借貸關係或票據關係向債務人周宗達為請求,如係前者,應提出借貸債權釋明文件、催告債務人還款之釋明文件及送達證明;如係後者,應補正清晰之退票理由單及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又債權人王忠廉如係以楊巧慧之繼承人身分提起本件支付命令,則應提出被繼承人楊巧慧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繼承系統表、查報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限定繼承拋棄繼承之文件、補正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尚有其他繼承人,應共同列為債權人並補正其簽章。債權人已於114年7月30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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