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違法放高利貸,債務人還需要還錢嗎?
什麼是債權人違法放高利貸,債務人還需要還錢嗎?
根據刑法第344條的規定,如果在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的情況下,借錢給別人,然後約定高額的利息、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或其他跟借貸有關的費用,就可能構成重利罪。而這種情況也就是俗稱的「高利貸」。
二、債務人可能主張的民法相關規定
不過,即使認定放高利貸的觸犯刑法重利罪,也不表示原本金錢的借貸契約會就此無效。可以依照民法的規定,作出以下的主張:
1.拒絕給付超過法定利率的利息
依據民法約定利率的規定,超過週年利率20%的話,債權人對於超過的部分的利息,不能請求債務人支付。所以可以拒絕給付超過法定利率的30%利息。但是,沒有超過的部分,債權人依然有請求權,所以B可以請求償還本金,以及20%的週年利息。
2.主張行為是民法的暴利行為
民法為了避免讓經濟上的弱勢族群受到剝削,在民法第74條有關於暴利行為的規定。若趁別人處於急迫、輕率或沒有經驗的情況時,而讓別人給付財產,或達成要給付財產的約定,有明顯不公平的狀況,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關於財產的法律行為、或是減輕應該給付的金額。
由於債務人需要償還高額利息,有切身利益,就是暴利行為條文所謂的「利害關係人」。可以依據民法第74條規定向法院聲請:
1.撤銷原本的消費借貸契約
2.減輕契約的利息
三、債權人即使放高利貸、甚至有觸犯重利罪之虞,債務人都沒有直接取得該筆金錢的法律依據。不論是將消費借貸契約撤銷、或主張契約無效,都必須將該筆金錢還給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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