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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一名女助理小花(化名)到新的建設公司才上班4天,就遇到游姓老闆瘋狂求愛,每分鐘傳訊告白「想照顧妳一輩子」,小花提離職,反遭游男汙衊偷錢、恐嚇。台中地院依跟蹤騷擾罪,判處游男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小花2022年7月5日到建設公司擔任業務助理,游男卻對她一見鍾情,7月6日傳訊稱「希望有一天,我可以永遠還有你」、「你真的很珍貴」,7月9日星期六為小花休假日,游男邀請她去台中玩,列了一堆景點,皆遭小花一口回絕「不想」、「NO」。 見小花開始已讀不回,游男稱「對不起,我不應該先講出喜歡妳的,不然也許就會答應我了」、「不喜歡不回應的」,小花傻眼回應「我在處理事情,放假也要跟你報備嗎?」游男則繼續傳訊告白「我會想黏不行喔……」、「我真的很怪,遇到感情智商就很低」、「我想照顧妳一輩子,真的一輩子,手牽手一輩子,黏你一輩子」。 小花態度堅硬表示「我是來上班不是來談戀愛的,這樣我真的不能接受」、「戀愛方面沒有考慮」,游男開始崩潰「只有一句我是來上班的,就否決我所有事情,我看起來很髒嗎?還是你是喜歡壞一點的」,小花再也受不了訊息轟炸,表示要離職,只做到7月8日,請游男結算4天薪水,但游男完全無視,持續騷擾。 7月10日小花退出所有工作群組,游男見狀一改過去態度,開始恐嚇「我告訴你爸媽你抽菸等等的事情,基隆分支王老前人,我一定會找到你爸媽」、「我現在就在南區社團發文找你」,甚至誣賴小花偷走公司支票,小花無奈不已,直接報警約警局見面。 審理時游男辯稱,2人對話過程很曖昧,也會聊心事,自己所傳送的訊息多是一般人在表達情愛時會說出的內容,「如果這樣應該被評價成跟蹤騷擾行為,是犯罪,我便不知如何再去追求其他人。」 法官認為,游男身為上司不思以理性、正當方式追求異性,不僅持續傳訊、打電話騷擾,還在小花提出辭意後,肉搜小花與其親友,考量游男始終否認犯行,且小花無和解意願,因此依跟蹤騷擾罪處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2023.05.03
台鐵一名蘇姓列車長愛慕女同事,猛烈追求後遭拒仍死纏爛打,不斷騷擾、跟拍和盯梢女同事,還在職場逼問「為何不理他」,導致女方嚇壞崩潰大哭甚至得看身心科,檢方依跟蹤騷擾罪起訴,對此,台鐵局表示,蘇員已調整職務,該案進入司法程序,台鐵將配合調查。 根據檢警調查,台鐵一名蘇姓列車長不顧女同事拒絕追求,去年利用職務打聽女方行蹤,不但自2021年11月2日至2022年4月6日,長達半年時間以LINE傳訊息示愛14次,2022年6月起還在車站監視、盯梢,還跟拍和尾隨,更在剪票口逼問女方「為什麼不理他」、「為什麼不跟他當朋友」。 蘇姓列車長騷擾行為有次甚至更影響女方不能準時開車燈訊號,導致司機員無法準點將列車駛離車站,造成列車延誤,該蘇姓列車長還透過朋友傳訊祝她生日快樂,並求女方原諒和見面,女方求蘇姓列車長「放過他」且強調「這是騷擾」。 以下為【跟蹤騷擾防治法】常見Q&A Q1:跟蹤騷擾法適用的對象有哪些? A:由於該法適用的對象較為廣泛,只要是屬於跟蹤騷擾防治法第3條內所規定的類型,通通屬於跟蹤騷擾防治法的規範範圍內,例如:異性、前任伴侶、公眾人物、同事、同學、企業以及民間團體等。 Q2:什麼樣的行為屬於跟蹤騷擾? A: 1.具有持續性 跟蹤騷擾行為通常具有持續性,施暴者會在一段時間內不斷地追蹤、騷擾、恐嚇或傷害受害者。這種行為不僅會對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的傷害,還有可能連帶地對工作及家庭生活方面產生極大的負面影響! 2.違反意願 由於跟蹤騷擾的行為通常違反受害者的意願,這種騷擾的舉動容易造成受害者強烈的不安、恐懼和壓力,甚至會導致心理上的創傷。 3.與性/性別有關 一般而言,這種舉動是最常見的跟蹤騷擾行為,施暴者可能會對受害者的性別或性傾向感到十分不滿,進而做出長期跟蹤、騷擾、攻擊的舉動。 4.使對方心生畏懼 由於跟蹤騷擾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受害者的隱私及人身自由,很有可能會使受害者因為擔心害怕,無法恢復正常的日常活動,進而造成永久性的影響。 Q3:如果嫌疑人2年內再次做出騷擾行為,該怎麼辦? A:根據跟蹤騷擾法第5條的規定,如果嫌疑人在書面告誡的2年內,再次做出跟蹤騷擾的行為,受害者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跟蹤騷擾的受害者是未成年、身心障礙者,可以直接由配偶、法定代理人或是三等親的血親代為聲請。 Q4:跟蹤騷擾的罰則有哪些? A: 一般跟蹤騷擾 根據跟蹤騷擾防治法第18條第1項的規定,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的跟蹤騷擾 根據跟蹤騷擾防治法第18條第2項的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Q5:遇到跟蹤騷擾的行為該怎麼辦? A:當不幸遇到跟蹤騷擾的行為時,必須先保持冷靜,並且立即報警尋求幫助和支援,盡可能地記錄下當時有關跟蹤騷擾行為的細節,才能夠幫助警方順利進行調查。另外為了有效避免發生跟蹤騷擾的情況,建議您在晚上和人煙稀少的地方,盡量避免獨自行動! Q6:跟蹤騷擾的對象是伴侶或家人,也會違法嗎? A:是的!根據跟蹤騷擾防治法第3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是配偶、直系血親或是同居親屬只要做出違反受害者的意願,也算是跟蹤騷擾的行為,建議您如果這種犯罪行為對安全造成極大的威脅,應該適時地尋求法律援助,才能保護自己的權利。 專業法律諮詢 https://www.jclaw.com.tw/
2023.04.14
簡姓男受刑人服刑期間,用手、腳性騷擾獄友,被對方報警提告。對此,桃園地院審結,依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判簡男拘役55天,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簡男2021年6月19日上午8時53分許,基於意圖性騷擾犯意,在監獄的舍房內以腳踢觸獄友A的臀部,並徒手撫摸A男臀部、撫摸A男左耳,接續於同日上午9時7分許,再用左手觸摸A男下體,讓A男憤而提告。 簡男到案後坦承犯行,且檢警於舍房內監視器錄影確定真有其事,因此將其起訴。 桃園地院認為,簡男為逞一已私慾,趁A男來不及抗拒時碰觸臀部、耳朵及下體,明顯不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但念及簡男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A男成立調解,尚待履行後續賠償,顯非無悔意,因此依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判簡男拘役55天,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2023.02.01
南投一名孫姓男子因愛慕18歲的小花(化名),在今年5月間,入侵小花住處展開追求行為,今年6月又在半夜溜進小花的房間,遭不堪其擾的小花報警處理。南投地院近日審結,依跟蹤騷擾罪,判處孫男拘役30日,可易科罰金,此為跟騷法實施以來,南投地院首起判有罪的案件。 判決書指出,南投23歲孫男為了追求小花,竟在今年5月間溜進小花家中,對其展開追求,又再6月1日凌晨1時50分許再次入侵小花家,並用懸掛在小花房門外的鑰匙,開門進入小花房間內。小花被孫男的舉動給嚇到,認為對方已嚴重干擾她的生活,憤而報警。 法官認為,孫男之前沒有故意犯罪的紀錄、素行良好,但他為滿足私慾,不透過理性的方式追求小花,反而不顧小花的意願,而有騷擾、接近的行為,甚至入侵小花住宅,導致小花飽受驚嚇,因此依跟蹤騷擾罪,判處孫男拘役30日,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跟蹤騷擾防制法在2021年12月1日公布,並在今年6月1日正式上路,孫男的該起案件,為跟蹤騷擾防制法實施以來,南投地院首次判決有罪的案件。
2022.12.12
1名女子日前和男友去台中馬拉灣水上樂園遊玩,卻碰上1名男子拿手機偷拍,男友和多名見義勇為的民眾發現後當場壓制在地,該男子手機內竟然有大量年輕女子的泳裝照,數量之多,看30分鐘都看不完,即使影片無「私密」照片,影片也不涉及妨害秘密,但受害者堅持提告,大甲警分局受理後,今天已依違反性騷擾法送辦。 大甲警方9月24日下午4點45分獲報,后里區麗寶樂園天晴廣場有人打群架,4個打1個,警方趕赴現場,現場已無打架、聚眾鬥毆情事,經了解,22歲的張姓男子、21歲李姓男子、22歲石姓男子和22歲李姓男子,在麗寶樂園馬拉灣的置物櫃發現55歲范姓男子手持手機涉嫌偷拍,經詢問范男為何偷拍,范男不予理會,轉身就走,4名男子上前追問,一言不合,壓制在地。 被偷拍的陳姓女子在IG發文,她跟男友去玩水時,下午3點就看到范男不斷偷拍,除了她以外還有多名泳衣女子也被拍;直到下午5時,她發現又被偷拍,男友和多名男子上前攔阻范男,要求交出手機。 陳女在警局內查看范男手機時,發現內部有大量影片,連慢動作都有,觀看30分鐘都看不完,10個影片中有8個是年輕的泳裝女生,最後她找到自己被拍攝的畫面,「就是對著我拍,當然臉、胸跟臀都有入鏡,我身為一個女生,看到這些東西就不想簡單放過他」。 影片曝光後,有網友說「這種人,就該吉死他」、「好正義」、「你們超勇敢」,也有女網友說「他上次就是假裝講電話但是手機一直往我們這邊」。 也有人說,「我還是覺得公開場合拍真的沒什麼~那個人是有拍到很私密的地方嗎」、「你這樣反而錄下自己犯罪現場,公共場合並沒違法」、「如果是路上拍比基尼沒什麼問題吧」。 警方初步檢視范男手機影像,並未涉及妨害秘密,但被害人陳女堅持提告,今天已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送辦。
2022.09.28
築間集團策略長陳予澤遭控性騷擾,被害女助理A小姐不堪長期受辱,向董事長林楷傑求助,沒想到林卻稱因2人是好兄弟,他不便開口也未及時處置,A小姐向勞動局申訴後,集團才將陳記過降職,但A小姐認為懲處不痛不癢,已提出刑事告訴,要為自己討回公道。 陳予澤強吻A小姐事件過沒多久,陳又帶著A小姐到中部跑行程,還在凌晨2點要A小姐到酒店載他回台北,也許是在酒店玩得不夠盡興,他一上車就嚷嚷著要摸「軟軟的地方」,等車開上高速公路,他更是不顧危險,直接伸手戳A小姐的胸部,還順勢往下撫摸她的腰部及大腿根部,A小姐當下氣憤尖叫,但陳卻藉著酒意繼續亂摸,甚至還問A小姐怕不怕癢? 忍無可忍的A小姐事後傳訊給董事長林楷傑,告知陳予澤的種種獸行已讓她身心俱疲,希望能夠調職,沒想到林竟回覆稱與陳是好兄弟,不方便開口,要她自己跟陳講清楚,還「義正嚴詞」地表示:「應由妳給他一個教訓,這屬個人觀感問題,妳不講就會縱容他。」A小姐求助碰壁,只好照林的建議傳訊嚴詞譴責陳,陳回訊時雖連道歉3次,卻辯稱:「我拉近距離的方式不適合你!」 事後A小姐被調至門市店面支援,離開總公司,卻發現公司不但沒對陳進行調查懲處,後續還有其他女員工接連受害,於是轉向台北市政府勞動局申訴,之後,經理才傳訊告知她,董事長已經以「對下屬有不正當性騷擾行為」的理由,將陳予澤記過、降級,但實際上陳的頭銜跟工作內容完全沒變,懲處根本不痛不癢。 更誇張的是,勞動局調查發現,築間集團接獲A小姐的性騷擾申訴後,從頭到尾都未啟動調查程序,3個月內也未做任何處置,後來發出的懲處公告,還刻意將「性騷擾」等關鍵字句刪除,明顯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 A小姐痛批:「築間集團縱容陳予澤這匹惡狼,害我跟其他女員工受害,集團內部還傳出,是因為我跟他分手才被調職的謠言,根本就是汙辱我的人格!我已經正式提告,希望司法能夠還我公道!」 築間集團則證實曾接獲被害人申訴,該公司據此已進行個別訪談,認為是彼此有認知落差而造成誤會,經內部檢討,策略長維持原本職務,但為避免爭議,已調整他的工作內容。
2022.09.12
法規名稱:跟蹤騷擾防制法 公發布日:民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發文字號: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108131 號令 法規體系:行政院內政部警政署 第 1 條 為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維護個人人格尊嚴,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依跟蹤騷擾防制之需要,主動規劃所需保護、預防及宣導措施,對涉及相關機關之防制業務,並應全力配合。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機關:負責防制政策、法規與方案之研究、規劃、訂定及解釋;案件之統計及公布;人員在職教育訓練;其他統籌及督導防制跟蹤騷擾行為等相關事宜。 二、社政主管機關:跟蹤騷擾被害人保護扶助工作、配合推動跟蹤騷擾防制措施及宣導等相關事宜。 三、衛生主管機關:跟蹤騷擾被害人身心治療、諮商及提供經法院命完成相對人治療性處遇計畫等相關事宜。 四、教育主管機關:各級學校跟蹤騷擾防制教育之推動、跟蹤騷擾被害人就學權益維護及學校輔導諮商支持、校園跟蹤騷擾事件處理之改善等相關事宜。 五、勞動主管機關:被害人之職業安全、職場防制教育、提供或轉介當事人身心治療及諮商等相關事宜。 六、法務主管機關:跟蹤騷擾犯罪之偵查、矯正及再犯預防等刑事司法相關事宜。 七、其他跟蹤騷擾行為防制措施,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前述事項應設置防制跟蹤騷擾推動諮詢小組,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且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 第 3 條 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以前項之方法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無關之各款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亦為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 第 4 條 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應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服務措施。 前項案件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必要時,並應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之適當措施。 行為人或被害人對於警察機關核發或不核發書面告誡不服時,得於收受書面告誡或不核發書面告誡之通知後十日內,經原警察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原警察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更正之;認為無理由者,應於五日內加具書面理由送上級警察機關決定。上級警察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更正之;認為無理由者,應予維持。 行為人或被害人對於前項上級警察機關之決定,不得再聲明不服。 第 5 條 行為人經警察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配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得依職權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成員間、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間之跟蹤騷擾行為,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聲請民事保護令,不適用本法關於保護令之規定。 第 6 條 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狀為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跟蹤騷擾行為地或結果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法院為定管轄權,得調查被害人或相對人之住居所。經聲請人或被害人要求保密被害人之住居所者,法院應以秘密方式訊問,將該筆錄及相關資料密封,並禁止閱覽。 第 7 條 前條聲請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聲請人、被害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聲請人為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 二、相對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有法定代理人、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四、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聲請之意旨應包括聲請核發之具體措施。 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七、法院。 八、年、月、日。 前項聲請書得不記載聲請人或被害人之住所及居所,僅記載其送達處所。 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聲請書內簽名;其不能簽名者,得使他人代書姓名,由聲請人或其代理人蓋章或按指印。 第 8 條 聲請保護令之程式或要件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第 9 條 法院收受聲請書後,除得定期間命聲請人以書狀或於期日就特定事項詳為陳述外,應速將聲請書繕本送達於相對人,並限期命其陳述意見。 第 10 條 保護令案件之審理不公開。 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得隔別訊問;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於法庭外為之,或採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親自到場。 法院認為當事人之聲明或陳述不明瞭或不完足者,得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 法院受理保護令之聲請後,應即行審理程序,不得以被害人、聲請人及相對人間有其他案件偵查或訴訟繫屬為由,延緩核發保護令。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警察人員必要時應採取保護被害人之安全措施。 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第 11 條 被害人以外之聲請人因死亡、喪失資格或其他事由致不能續行程序者,其他有聲請權人得於該事由發生時起十日內聲明承受程序;法院亦得依職權通知承受程序。 前項情形雖無人承受程序,法院認為必要時,應續行之。 被害人或相對人於裁定確定前死亡者,關於本案視為程序終結。 第 12 條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跟蹤騷擾行為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保護令: 一、禁止相對人為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並得命相對人遠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 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戶籍資料。 三、命相對人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 四、其他為防止相對人再為跟蹤騷擾行為之必要措施。 相對人治療性處遇計畫相關規範,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保護令得不記載聲請人之住所、居所及其他聯絡資訊。 第 13 條 保護令有效期間最長為二年,自核發時起生效。 保護令有效期間屆滿前,法院得依被害人或第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變更或延長之;保護令有效期間之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二年。 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得為前項延長保護令之聲請。 被害人或第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聲請權人聲請變更或延長保護令,於法院裁定前,原保護令不失其效力。檢察官及警察機關依前項規定聲請延長保護令,亦同。 法院受理延長保護令之聲請後,應即時通知被害人、聲請人、相對人、檢察官及警察機關。 第 14 條 法院應於核發保護令後二十四小時內發送被害人、聲請人、相對人、裁定內容所指定之人及執行之機關。 有關保護令之送達、期日、期間及證據,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保護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之;執行之方法、應遵行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5 條 保護令之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規定。 關於保護令之裁定,除有特別規定者外,得為抗告;抗告中不停止執行。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第 16 條 被害人、聲請人或相對人對於執行保護令之方法、應遵行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之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之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核發保護令之法院裁定之。 對於前項法院之裁定,不得抗告。 第 17 條 外國法院關於跟蹤騷擾行為之保護令,經聲請中華民國法院裁定承認後,得執行之。 被害人或聲請權人向法院聲請承認外國法院關於跟蹤騷擾行為之保護令,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聲請。 外國法院關於跟蹤騷擾行為之保護令,其核發地國對於中華民國法院之保護令不予承認者,法院得駁回其聲請。 第 18 條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一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第 19 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為之保護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20 條 法院審理前二條犯罪案件不公開。 第 21 條 行為人經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十九條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第 22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23 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2022.06.10
台北市北投分局1名馬姓前警備隊男警,先前遭張姓女同事警員指控長期騷擾。張女表示,馬男不但曾在分局側門用綠茶潑臉、逼她下跪,甚至還曾在半夜將她當街拖行數公尺,讓她憤而提告。此案經法院審理後,馬男被依妨礙自由遭判拘役40天、強制罪判4月徒刑;同時還得背負11萬元賠償金的民事責任。 根據判決書,馬男與張女同樣都在北投分局警備隊任職,然而馬男卻在2019年5月18日凌晨1時許,在轄區郵局前強行拉扯張女手部,並拖行至永明派出所。同年9月9日,馬男也曾趁張女執勤時,打電話約她前往北投分局側門崗,接著便將無糖綠茶潑灑至張女臉上,並要她當場下跪5秒,否則「不會放過妳」。 張女主張,馬男的行為已經造成她身心重創,更在事後遭到調職處分。然而,馬男卻多次前往她的工作地點騷擾,頻頻散布2人曖昧等不實言論,讓她在層層壓力下無法繼續擔任警職,故向馬男提告,並求償183萬元的精神賠償金。 針對張女的指控,馬男強調,自己雖為有婦之夫,但2人本是男女朋友關係,先前是因為分手問題一時情緒失控動手,但他已深感後悔並匯款3萬元賠償。另外,張女辭職純粹是她的個人生涯規劃,也無法提出罹患憂鬱症與他的行為有關的證據,因此認為張女求償的183萬元過高。 此案經法官審理後認為,張女在2021年4月辭職時,的確距離案發時隔1年半,故無法認定辭職原因與馬男行為有關。另外,2人的確曾在相同單位任職時,具有相當程度的公司情誼互動與往來。不過,馬男2度對張女做出強制行為,不但侵害對方自由權,還嚴重貶抑對方人格法益,因此針對2次侵權行為各判4萬、7萬共計11萬元賠償金。至於馬男自行匯款的3萬元「和解金」因未經張女同意收受,故不得從判決賠償金中扣除。
2022.02.25
台南市一位酒店女想轉業、到葬儀業應徵禮儀招待,卻遭色老闆襲胸,她氣得提告。(資料照,記者王俊忠攝)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受到武漢肺炎(新型冠狀病毒病,COVID-19)疫情影響,酒店、舞廳等8大娛樂場所已停業逾4個月,原在台南市1家酒店服務的小姐為求糊口,8月到南市1家葬儀業應徵禮儀招待工作,面試的男業者涉嫌襲胸,她向警方提告。南市警六分局說,會再訊問涉案男子,並依強制猥褻與性騷擾罪嫌函送檢方偵辦。 據指出,這名20多歲的被害女子原本在酒店上班,但今年5月中旬起受到疫情影響,酒店暫停營業,她頓時沒了工作,8月間到台南市南區1家葬儀業者應徵禮儀招待小姐,她當天穿熱褲、露出大腿上的刺青,負責面試的潘姓男業者假意問她可不可以摸一下刺青。 潘男在碰觸後涉嫌從酒店女的背後摸到前胸,酒店女不甘轉職應徵工作受辱,8月4日就近到南市警五分局報案,警方依單一窗口受理報案並轉給案發轄區的市警六分局追查。 據了解,雖然潘男坦承涉案,不過,受害的酒店女認為南市警五分局當初是以性騷擾罪嫌受理,有「以大報小」之嫌。南市警五分局說明,轄區和緯派出所是依單一窗口受理,開出報案三聯單給受害人,並依女方陳述、先依性騷擾案受理,並沒有以大報小或是隱匿的問題。 接手偵辦的南市警六分局表示,警六分局受理此案後,已於9月下旬請女被害人到分局製作第2次筆錄,此案也會再找涉案的潘姓男子出面做第2次筆錄,全案一定會依法偵辦,不會輕縱。
2021.09.27
圖/示意圖 張姓男子與同事到KTV參加聯誼,一時對正妹同事意亂情迷,竟趁女方藉故提早離席時,追上前一把將她擁入懷裡,先是深情地對她眉目傳情,之後還不顧疫情應保持適當社交距離的規定,扯開她的口罩意圖強吻,嚇得女方掙脫後報警提告;台北地檢署考量張男此舉已違背女方的意願,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將張男起訴。 檢方調查,今年2月1日晚上,張男與同事一起前往KTV參加聯繫聚會,期間張男一直關心同行的女同事動向,趁女同事打算提早離開時追上前去,在1樓大廳的手扶梯旁將她攔下,二話不說就將她抱入懷裡。 女方被張男突如其來的舉動嚇到,一度掙扎抵抗,張男卻緊緊扶著她的腰,深情地對著她看,之後甚至情不自禁地扯下她的口罩,想一親芳澤,嚇得她死命推擋,這才順利脫身。女方事後愈想愈氣,並報警對張男提告,此事因而曝光。 專業法律諮詢 https://www.newresidentmatch.com/ 延伸閱讀->【野生動物保育法】進口40件暹羅鱷皮包 遭判緩起訴
2021.05.18
圖/記者林敬倫攝 宜蘭縣羅東鎮某國中3年級女學生,今天上學途中遭不明人士攔下,還用手臂勾住脖子,意圖性騷擾,女學生飽受嚴重驚嚇,所幸剛好有騎士經過,嚇跑歹徒;事後女學生向校方通報,並立即報警;警方指出,涉案犯嫌已逮捕到案,全案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送辦。 有林姓網友今於臉書上po文指出,早上羅東有學生上學時,遭歹徒欲拉進巷內,呼籲孩子們上下課時間,家長要注意孩子安全。 Po文一出,引發不少人恐慌;經查該學生為羅東某國中國3女學生;校方說,該女學生是上午上學途中,突然被一名陌生人攔下,讓學生非常恐慌,所幸有摩托車經過,該名陌生人就跑開了,學生沒有受傷或受害。 校方指出,事後學生向校方通報,學校有立即通知家長,由於該不明人士的行為,除造成恐慌,也嚴重影響學生的自由,已協助學生向警方報案,校方將加強宣導,要求學生上下學盡量結伴同行、行走於大馬路上,並強化學生的安全意識。 據女學生指控,該名犯嫌攔下她後,用手臂勾住她的脖子,真的很嚇人;警方指出,獲報後立即掌握歹徒身分,已將人逮捕,該男子身份與動機,稍晚再對外說明。 專業法律諮詢 https://www.newresidentmatch.com/ 延伸閱讀->愛上女房客告白被拒 男房東揮鐵鎚恐依恐嚇危害安全罪起訴
2020.11.22
圖/記者陳鳳麗攝 南投縣82歲老翁到某家店,見店內只有l名身材不錯的女店員顧店起了色心,趁女店員坐在椅子上,佯稱他會氣功要對其灌頂,隨即以偷襲方式,雙手從女子股溝一路上摸到腹部、胸部,該女子頗為火大一直表示「不要這樣」,老翁摸完即奪門而出,女店員後來調監視畫面報警,南投地院法官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罪嫌,判處老翁拘役30日。 這名82歲的董姓老翁,是在今年3月中旬下午,行經南投縣某鄉鎮的1間店,發現店裡只有1名女店員坐在椅子上,便大膽進入,跟女店員說他是氣功老師,見她氣色不好,可以幫她灌頂,隨即以迅雷不及掩耳方式,快速地用雙手摸該女子股溝,再往上移動,一路摸其腹部再摸女子胸部。 該女子十分火大,大聲喊「不要這樣!我不需要灌頂!」並要掙扎起身,董姓老翁摸完馬上奪門而出,不知去向。 該女子不甘受辱,調出錄到老翁對她上下其手的監視畫面,向警方報案。老翁在檢察官偵查期間一再否認性騷擾,還說女子亂說,南投地檢署將這名老翁以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罪嫌起訴。 南投地院審理過程中,老翁態度改變,坦承犯行,老翁的辯護律師幫他求情盼拘役10日就好,但老翁仍拒絕與女子和解,由於法律保障80歲以上老人得減輕其刑,南投地院法官判處拘役30日,若易科罰金折合新台幣3萬元。 專業法律諮詢 https://www.newresidentmatch.com/ 延伸閱讀->電玩男利用口罩詐騙詐7人2萬1 依加重詐欺罪判2年2月
2020.11.01
台中一名51歲江姓男子,去年十月在東區一處檳榔攤買檳榔時,趁檳榔西施在交貨給客人時,伸鹹豬手襲臀,被監視器拍個正著,供稱只是玩玩而已,沒有性騷擾之意,法院認為他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但至今未和對方達成和解,依性騷擾防治法判拘役20日,可易科罰金2萬元。 判決書指出,江男當時到檳榔攤欲購買檳榔,卻趁檳榔西施拿東西給另一名客人,轉身回店裡的時候,加速前進尾隨在她背後,趁其不備用右手手掌摸了她臀部一把,意圖性騷擾,過程都被店內監視器拍下,摸得刻意卻辯稱只是玩玩而已。台中地院認為江男顯然對他人身體自主不尊重,可能對被害人造成心裡陰影,因此依法判刑。 專業法律諮詢 https://www.newresidentmatch.com/ 延伸閱讀->活該!A走百萬公款 上訴判更重 管委會總幹事依業務侵占罪判3年
2020.07.06
知名義大利餐廳高姓主廚去年和女性友人一同搭Uber,竟一時興起,伸手摸友人的胸部,並偷親她的嘴唇,友人不甘受辱,堅持提告,台北地院日前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可上訴。 去年6月間,高男和女友人在台北聚餐,餐後兩人要去的地方剛好同路,遂共搭Uber離去,沒想到途中高男突然興致勃勃,趁身旁的友人不備,轉身偷摸她的胸部,友人還反應不過來,高男的嘴唇順勢貼上她的嘴唇偷親,嚇得她趕緊將他推開。 友人愈想愈不對勁,不甘受辱,前往中山分局報案,控高男性騷擾,全案移送台北地檢署,高男未獲得友人諒解撤告,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起訴。 高男審理期間承認犯行,台北地院調閱Uber上的錄音檔案,也認定高男確實涉及性騷擾,惟考量他搓乳、偷親兩個犯行實施時點密切接近,視為數個行為接續施行,屬於接續犯,應論一罪。 北院批評,高男為逞一己私慾,不思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利,趁女友人不及抗拒之際性騷擾,造成被害人心理陰影及恐懼,但考量他犯後坦承犯行、經濟狀況小康、職業為廚師,判刑3月,可上訴。 高男曾在多個知名大飯店主廚與副主廚,也曾擔任餐飲集團總監,更是知名義大利餐廳主廚,多次躍上媒體版面,擁有大好前程,本次卻因性騷擾而上新聞,令人詫異。 專業法律諮詢 https://www.newresidentmatch.com/ 延伸閱讀->神棍誆騙女子體毛越多越容易碰到鬼,遭到判刑十個月
2020.04.28
示意圖(截取自LovePik) 擔任陸軍裝甲旅、 十軍團通信資訊組有線電官的簡姓少校(已撤職),新婚僅約1年,就利用指導公文的機會,伸出鹹豬手摸女士官的屁股,甚至還在部隊「中山室」內強吻這名女士官的嘴唇,他坦承上述性騷擾行為,台中地院依性騷擾防治法判刑9月,可易科罰金,至於他被指控脫光衣服強拉女士官摸下體,卻「軟掉」未能性侵害得逞,法官查出他當時新婚,與新妻度蜜月婚假期間,這部分判決無罪。 台中地院認為,他身為少校連長,恣意騷擾女士官,影響女士官情緒心理,沒有達成和解,依各犯性騷擾防治法的性騷擾罪2次,每次判刑5月,合併執行9月,可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簡姓少校陸續擔任陸軍裝甲第586 旅某連的少校連長、十軍團通信資訊組少校有線電官,他在2017年7月起,分別對女士官兩度性騷擾,包括以指導公文為由,在連長辦公室內,摸女士官的臀部,之後變本加厲,在「中山室」(部隊娛樂空間)突襲親吻女士嘴唇,他都坦承性騷擾惡行。 至於這名「色少校」,被女士官指控更嚴重的強制猥褻、企圖性侵害等犯行,判決書指出,2016年6月間,簡少校命女士官到住處,先是強行親吻襲胸,又強脫衣服猥褻觸摸私處,女士官持續喊「不要」與哭泣,試圖推開少校,還夾緊雙腿,「色少校」卻自己脫光衣服,女士官急中生智,要求「去戴保險套」,這名少校卻說「我已經軟掉了」,女士官才得以脫身,同年9月3日軍人節,簡男再度強脫女士官衣服企圖性侵害,女士官奮力抵抗並自稱生理期,簡男才放棄。 不過,法官調查發現,簡男在2016年6月6日至27日請婚假,還帶新妻到歐洲蜜月旅行,不可能在同年6月間,命令女士官到住處企圖性侵害,至於軍人節企圖性侵害的指控,法官也認為,當天簡男留守營區,連續兩天沒回家,不可能約女士官到簡男住處企圖性侵害,這兩犯行,簡男也都否認,據此判決無罪,可上訴。 專業法律諮詢 https://www.newresidentmatch.com/ 延伸閱讀->男子在網路散布台南淹大水假消息,市府提告,網友遭判刑2個月
2020.04.17
家住彰化縣芳苑鄉現年58歲的男子,騎機車到加油站加油,冷不防伸鹹豬手勾攬女加油員的腰部,又說「我最喜歡女生了」,女加油員憤而提告,該案經彰化地院審理,今判處紀男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紀男加油不到100元,如今得付4萬元才能脫離牢獄之災,「摸一把」悔不當初。 判決書指出,去年11月21日下午4時許,紀男到芳苑鄉某加油站加油,告訴人女加油員為他服務,他竟伸出手來勾攬女加油員腰部,並語出「我最喜歡女生了」,因為上述動作及聽到這句話,覺得紀男以具有性暗示的方式在調戲她,女加油員覺得很不舒服,立即前往警局提告,警方調出監視器,紀男坦承不諱。 法官表示,根據性騷擾防治法,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它身體隱私處之行為,即構成「性騷擾」的要件,告訴人與被告素不相識,攬腰及語出「我最喜歡女生了」確已違反性騷擾之意圖,因此判處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1日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約合4萬元。法官也表示至於「其它身體隱私處」乃依個別情狀及事件發生的環境背景綜合判斷。 專業法律諮詢 https://www.newresidentmatch.com/ 延伸閱讀->什麼!說好的死刑呢?小燈泡命案的兇手,確定無期徒刑定讞了
2020.04.17
示意圖(截取自LovePik) 台北市61歲鄧姓退休獨居男子去年8月晚上9點多到中山區一家超商購物,見到一名穿著超短熱褲的正妹女客人,竟起色心,趁擦肩而過之際,以違反人體工學的「反折手腕」方式,偷襲她的「該邊」撈一把,被控性騷擾;他先辯說不小心,再改口說是喝酒醉重心不穩,台北地院法官認定他狡辯,判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9萬元。可上訴。 熱褲妹突然挨襲後,當場痛斥「色狼!」告知店員報警,堅持提告性騷擾;鄧男起初堅稱是不小心碰到,檢警勘驗超商監視器影片,發現他位置在正妹的右方交錯而過,他迅速伸出右手、手腕反折、手掌朝外,直接摸到熱褲妹的左大腿前方內側,手勢違反一般人走路時的動作,經過後才把右手收回,顯是故意,將他起訴。 鄧男審理時答辯也先堅稱沒碰到,是監視器拍攝角度造成錯位的錯覺,後來才改口稱他患有阿茲海默症,加以有喝酒,才會步態不穩,不慎觸及。 法官看過片後,認定性騷擾事證明確,犯後說詞反覆,態度欠佳,考量鄧男罹病,身心狀況不佳,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 專業法律諮詢 www.newresidentmatch.com 延伸閱讀->現役員警傳出性侵實習警校女學生!狼警被判有期徒刑2年
2020.03.15
示意圖(截取自LovePik) 台灣鐵路管理局段長劉青旻,被控在月台候車椅候車時,趁機伸手到新進女員工牛仔褲內撫摸臀部,事後女員工向台鐵申訴,劉辯稱,看到女下屬衣衫不整,「只是伸手幫她拉衣服」,反控遭她陷害,新北地院認定劉無悔意,判4月徒刑;劉上訴後認罪,並積極和被害人和解、道歉,高等法院認定劉有悔意,改判劉4月、緩刑2年,並命令不得對她有騷擾、跟蹤等行為,否則將撤銷緩刑。 這名20多歲的台鐵女員工控訴,進台鐵工作後,覺得目前職務不適合她,前年事發當天中午,段長劉青旻約她至板橋站吃飯,兩人吃完午餐後,準備搭火車回辦公室談論調換職務問題,不料,兩人坐在月台候車椅等待火車時,劉青旻竟將手伸入她牛仔褲後褲縫偷摸了她臀部一把。 劉青旻到案後,雖坦承伸手至女員工臀部,但辯稱當時是看到她衣衫不整,衣襬卡到內褲,基於提醒才伸手幫忙她調整衣服,舉止確實不夠莊重,但並無性騷擾犯意。 被害女員工說,顧慮劉青旻是上司,她當下敢怒不敢言,只能裝做若無其事,繼續跟劉聊天,事後才對台鐵提告申訴。 檢方勘驗現場監視器畫面,發現女員工被襲臀後整個人從椅子上彈起來,並伸手護住臀部,認定劉青旻犯下性騷擾罪行明確,將他起訴。 新北地院審理時,劉青旻仍否認性騷擾犯行,認定他無悔意,也對被害人造成二度傷害,判他4月徒刑。 劉青旻、檢方均不服判決,上訴高等法院。檢方主張劉在偵查、一審時均飾詞狡辯,拒不認罪,甚至指控被害人為獲取較輕鬆工作才陷害他,毫無悔意並態度惡劣,一審判刑4月顯然過輕,劉則認罪,並和被害人道歉,並達成和解,承諾不再以任何方式聯絡、或騷擾被害人,被害人也同意給予劉緩刑宣告。 專業法律諮詢 www.newresidentmatch.com 延伸閱讀->高鐵惡狼栽了!因隨機性侵2女童 依性侵幼女罪重判徒刑12年
2020.02.20
示意圖(截取自LovePik) 女子阿惠(化名)去年跟朋友唱歌喝酒喝茫,無法行走,黃姓友人見狀假意攙扶,實則藉機摸乳揩油,阿惠被搓到驚醒,報警處理,台北地院日前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拘40日,得易科罰金4萬元,可上訴。 這起假扶友真揉奶的騷擾案件發生在去年4月8日凌晨3點左右,阿惠跟黃男等人在台北一間KTV唱歌,喝到泥醉無法行走,結帳時仍處於茫然狀態,黃男自動請纓當護花使者,上前攙扶她走路。 沒想到黃男心懷不軌,攙扶時從阿惠身後伸出右手,穿過她腋下搓揉右乳,搭電梯摸、穿過大廳摸、連走路也摸,阿惠被搓醒,趕緊閃躲,黃男仍不斷揉摸,還向下摸到腰部。 阿惠越想越噁心,決定報警處理,警方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翻拍45張照片給黃男看,他才承認伸鹹豬手,向阿惠道歉,希望獲得原諒。 雖然黃男承認犯行,態度尚可,希望用金錢賠償阿惠受創的心,但阿惠拒絕和解,法官考量黃男仍是大學生,判拘40日。 專業法律諮詢 www.myline.tw
2020.02.10
示意圖(截取自LovePik) 學法律系畢業並在補習班教課的鄭姓男子,竟知法犯法,趁機對女工讀生性騷擾,不僅襲胸還偷摸其大腿,事後還利用其主管身分傳訊給女方:「想找你吃吃豆腐做做色色的事情」;台北地院認為鄭男不斷性騷擾女下屬,導致女方身心俱疲,依性騷擾防治法判他4月徒刑、緩刑2年,他須賠償女方10萬元確定。 去年1月初至22日,鄭男在補習班教室內,見女工讀生穿著短褲,露出修長美腿,竟趁機偷摸對方大腿;同月22日下午5點多,又趁女方正在教室內檢查檔案時,乘其不備,偷伸手指戳女方的胸部。 女工讀生不滿遭侵犯,出言制止後,鄭男僅「休息片刻」,不久又站到女方的右側,突然伸出右手環抱女方的腰部,事後還傳多則訊息騷擾女方,提及:「都想親你一個了」、「想找你吃吃豆腐做做色色的事情」、「下次再犯,就讓我做些色色的事情啊」、「讓我吃吃豆腐,啥都好說」等字句,導致女方身心嚴重受創,經就診罹患急性創傷後壓力疾患。 示意圖(截取自LovePik) 鄭男事後傳LINE向女方承認犯行,偵審期間也都認罪,被依簡易判決處刑;法官原考量他沒前科,依2個性騷擾罪判他拘役55天,可易科罰金5萬5000元。但他卻遲未與女方聯繫討論後續賠償事項,被檢方認為沒和解的誠意,以簡易判決量刑過輕為由提起上訴。 台北地院認為,審酌被告雖然於偵審中坦承犯行,但他身為上司,不思端正己行,竟屢次性騷擾女下屬,顯見兩性平權觀念顯有偏差,無視在職場上對於女性地位的尊重,自我控制能力欠佳,且於女方出言制止後仍猶為之,顯不尊重他人對於身體之自主權利,改由合議庭宣判,改判他4月徒刑、緩刑2年,他須賠償女方10萬元確定。 專業法律諮詢 www.russiamarryassociation.com
2020.01.13
示意圖(截取自Lovepik) 台北市政府公園路燈管理處已婚謝姓股長,被控4年前於梅姬颱風來襲凌晨值班時,突襲欲強吻女下屬小惠(化名),她雖逃離,但同日上午近7時,謝男意猶未盡,竟跨坐她的大腿上不斷磨蹭,再趁勢強吻其頸部,小惠受到驚嚇回神後,欲將他推開未果,謝竟指稱「妳為什麼要摸我胸部」主動離去;高等法院考量小惠受驚嚇後嚴重失眠,導致上班前自捷運手扶梯跌落,身心受創,判謝應賠償小惠35萬元確定。 刑責部份,台北地檢署認定謝男二次犯行,共觸犯性騷擾罪、強制猥褻罪,將他依觸犯性騷擾罪、強制猥褻罪起訴,但一、二審卻認定謝男僅觸犯性騷擾罪,判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至於強制猥褻罪則罪證不足,判無罪;小惠對此判決無法接受,委請檢方上訴最高法院中。 2016年9月28日凌晨梅姬颱風來襲,謝姓股長和女下屬小惠均於辦公室值班。凌晨2時40分許,謝男突然走到小惠座位左側,強行抓住她的頭部欲親吻她,她驚慌之餘以左手阻擋,仍被謝親吻到鼻子得逞。小惠深感到嚴重侵犯不悅,立即拿毛巾擦掉被謝強吻後貿下的唾液。 被害人小惠指控,台北市府公園路燈管理處圓山管理所已婚謝姓股長,育有子女,和她僅有公事上往來,並無任何私交或聯繫。 同日上午近7時,謝男見辦公室無人,又走到小惠座椅旁,將她可旋轉式座椅快速遊轉至和他正面相對的方向,並跨坐至她的大腿上,前後磨蹭,再趁機強吻小惠的頸部,小惠一時間無法抗拒,無法推開謝男,此時,謝男竟責問稱「妳為什麼要摸我胸部」後離去。 小惠不堪受辱提起民刑事告訴,民事部份求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律師費6萬元及醫院身心科看診費350元共106萬350元。 專業法律諮詢 www.newresidentmatch.com
2020.01.08
搜尋騷擾共有3筆結果
近年來,性騷擾及性侵害的案件頻傳,政府為了保障人民的人身安全以及生活隱私,而施行「跟蹤騷擾防制法」來加強規範不適當的行為,讓國民擁有更加安穩的生活!那麼什麼樣的行為會違反該法呢?尾隨喜歡的人會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嗎? 一、什麼樣的行為會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 跟蹤騷擾防制法分為以下8種型態: 1.監視觀察 2.尾隨接近 3歧視貶抑 4.通訊騷擾 5.不當追求 6.寄送物品 7.妨害名譽 8.冒用個資 只要是針對特定對象,並有故意為性或性別的意圖,違反對方意願做出以上的行為,就會構成跟蹤騷擾防制法。 二、如果是家人或朋友做出騷擾的行為,也會違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嗎? 會的!根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的規定,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以前項之方法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無關之各款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亦為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 三、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的刑責多重? 根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規定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再度違反保護令的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 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遇到跟蹤騷擾時該怎麼辦? 當遇到跟蹤騷擾時,可以直接向警方報案,警察在調查的期間若發現有犯罪的嫌疑,會給予具有2年效期的「書面告誡」,若是行為人在2年內再有跟蹤騷擾的行為,這時被害人、警察、檢察官都可以向法院申請保護令! 五、不服書面告誡的結果該怎麼辦? 如果不服書面告誡的結果,可以在收到書面告誡的通知後10之內,向上級警察機關表示異議,值得注意的是,若是已表示異議,無論上級警察機關做出更正或是維持的決定,都不能再聲明不服!
2022.10.27
一、什麼是職場性騷擾?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在執行職務中被「任何人」以性相關的行為、言詞進行侮辱或冒犯(冒犯型性騷擾)或是被「雇主」以性相關明示、暗示作為影響工作條件的行為(利益交換型的性騷擾)都構成性騷擾。 性相關的行為或言詞,例如肢體觸碰、撫摸、強烈追求的舉動(不時傳訊息告白、跟蹤),或是使用具有性意味的文字(例如「慰安婦、慰安」),這些都有可能構成性騷擾。 職場性騷擾與一般性騷擾的本質並無太大差異,僅是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具有職場或勞雇的特色。 二、法院如何認定職場性騷擾? 具體行為是否屬於性騷擾,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需要根據個案的事發背景、工作環境與當事人使用的言詞舉止進行判斷。即便個別舉動屬於一般人正常互動範圍(例如觸碰到手臂),但從時間上觀察具有性意味、冒犯性,就是性騷擾。 例如追求下屬,時常藉遞交文件時碰觸手臂、還說可以幫忙按摩肩頸,經拒絕後仍不罷手,追求的相關舉動就構成性騷擾。 三、受害者若遭遇職場性騷擾,可依照公司內部的性騷擾檢舉程序處理,或向各地政府的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提出檢舉,請他們調查並開罰;另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7條,受害者除了向加害者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雇主連帶負賠償責任。如果性騷擾行為涉及觸碰、撫摸,屬於較嚴重的性騷擾行為,受害者更可以向檢警機關提出告訴,請求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責任。
2021.03.15
違背他人意願,而與性有關的騷擾、冒犯都屬於性騷擾。被性騷擾的當下,被害人應該優先保護自己,並可以採取下列行動: 一、表明「不願意」 性騷擾的成立,以「違背他人意願」為條件。因此事後追究責任時,對方的行為是否違背被害人意願就是一個需要證明的事項。 被害人應在當下明確表達自己的不願意,警告對方已構成性騷擾、將提起申訴或告訴,並且將這一個過程都用錄音、錄影的方式留下紀錄,避免對方用「不知違反意願」為藉口逃避責任。 二、蒐集證據 任何申訴、檢舉或提告,都應該有足夠的證據,才能向主管機關或法院證明性騷擾舉動存在。被害人可嘗試盡速蒐集證據,以利日後追究對方責任。 例如,以簡訊、電話進行性騷擾者,被害人可留存簡訊、電話內容;如果是肢體碰觸的性騷擾,當事人可嘗試於報案時請求警察採集證據(例如指紋、DNA)。 如果是無法蒐集物證的突發事件(例如以言語騷擾、襲胸等),可嘗試尋找當下附近有無證人,足以證明加害人的性騷擾行為。 如果找不到證據也不要放棄,還是可以申訴、提告,憑藉自己口述,等到日後對簿公堂時取信於主管機關、法官,證明對方有性騷擾。 三、盡快申訴、報警與提告 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性騷擾他人處1萬元至10萬元不等的罰鍰,如果涉及肢體碰觸,更可能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判決中常見性騷擾加害人辯解:「假如性騷擾真的存在,被害人應立即報警,而不是等待一段時間後才報警。」雖說這種理由法官不見得會接受,但為了讓加害人沒辦法卸責,並確保證據不會消失,建議被害人碰到性騷擾盡快申訴或報警,不要拖延或姑息。
2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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